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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没有把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处罚种类加以规定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5:00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逼迫违法行为人向国家交纳必定数额的钱款,然后依法危害或许掠夺违法行为人部分财产权的一种制裁办法。
法令咨询:
行政处分法没有把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处分品种加以规则主要是根据什么考虑
律师答复:
责令改正的原意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有错必纠,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论是否需求予以处分,首要都要纠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本质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不属于行政处分。考虑到在行政处分法拟定前出台的法令、法规中,许多都有责令改正或许责令期限消除违法行为结果等规则,为了做好联接,行政处分法第23条才予以单列。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分决议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议的期限内,予以实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组织别离。
除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过后难以履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作出罚款决议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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