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10:32
2015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北京市产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产品房现房生意合同》,并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产品住宅预售合同》,统一贯社会征求定见。其间,自住宅五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宅、骗购者家庭五年内不得买房等细节被写进了合同之中。
在房子生意过程中,产品房预售合同以及现房生意合同已被运用多年。此次,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关于上述两个合同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内容包含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职责、退房约好等。除了对上述两个合同进行弥补细化外,此次征求定见的要点环绕自住宅打开。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明,自住宅合同将归入政府要点监管,自住宅购房合同行文应保证不呈现无效的“霸王条款”,开发商也应为刚需购房人说清合同条款内容。据了解,本年8月,北京单价最高的自住宅——丰台区白盆窑自住宅和东坝的一处自住宅,都现已开端在申购时公示购房合同
相较于一般产品房,自住宅尚属新鲜事物。尽管自住宅房地产生意演示性文本早已推出,可是一些开发商为了躲避一些自己应负的职责,会对演示文本进行修正,因而在自住宅的出售过程中呈现了房产证办不下来,业主不能追责;房子面积有差错,业主需要在30天内提出定见,不然无效等“霸王条款”。为了防止这些问题的呈现,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关于自住宅拟定了专门的购房合同,并在合同演示文本中做出了特别提示。
首要,合同提示购房人自取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在取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五年后转让的,如果有增值,应该依照到时同地段产品住宅价格和该自住型产品房购买时价格距离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转让自住宅后不能再次购买自住宅。
其次,自住宅的购买有着严厉的规范和要求,如果在购买自住宅时呈现了隐秘家庭信息、虚伪申报、假造证明资料等方法骗购自住宅的,应该承当经济和法令职责,且五年内购房人家庭不得在北京市购买住宅,也就是说,即便是个人呈现骗购的状况,其家庭在未来五年内也不能在北京购买住宅。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明,本次演示文本修订,将《物权法》、《北京市房地产转让办理办法》等相关法令规定与合同演示文本详细条款有用对接,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职责、退房约好、房子挂号等内容,并增加了修建物区别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令结构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保证两边权益。一起,经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削减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胶葛,特别是清晰了与产品房有关的设备设备交给条件,强调了房子交给环节的房子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饰规范,引导开发企业重视交房质量和房子在民用修建节能、绿色修建、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产品房生意两边信息失衡问题,此外还在合同中清晰有关信息存案等条款,增加了送达、买受人信息维护等内容。
告诉原文:
【搜集】《北京市产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产品房现房生意合同》、《北京市自住型产品住宅预售合同》演示文本揭露搜集定见
自2005年3月15日开端,北京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先后联合拟定和推行了《北京市产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产品房现房生意合同》演示文本,并完成了网上签约。该系列演示文本对削减产品房生意合同胶葛,规范产品房出售行为,处理大众购房后顾之虑发挥了重要作用。
跟着我市产品房市场的高度开展、《物权法》等新的法令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产品房生意市场中呈现一些亟需处理的新状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产品房生意行为,实在保证生意两边合法权益,加强合同演示文本办理,市住宅城乡建造委和市工商局,结合住宅城乡建造部出台的《产品房生意合同演示文本》(建房【2014】53号)对现行《北京市产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产品房现房生意合同》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产品住宅预售合同》。
鉴于产品房预售和现售的生意过程及合同约好内容类似,以《产品房预售合同》演示文本为例,本次演示文本修订,一是将《物权法》、《北京市房地产转让办理办法》等相关法令规定与合同演示文本详细条款有用对接,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职责、退房约好、房子挂号等内容,并增加了修建物区别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令结构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保证两边权益;二是经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削减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胶葛,特别是清晰了与产品房有关的设备设备交给条件,强调了房子交给环节的房子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饰规范,引导开发企业重视交房质量和房子在民用修建节能、绿色修建、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产品房生意两边信息失衡问题;三是跟着社会信息化的开展,在合同中清晰有关信息存案等条款,增加了送达、买受人信息维护等内容。
需特别阐明的是,自住型产品住宅限制购房价格和出售目标,较之产品房在在购房主体资历、再上市生意年限等方面存在不同,因而,在起草《自住型产品住宅预售合同》演示文本时,咱们考虑其特性,依据《关于加速中低价位自住型改进型产品住宅建造的定见》,增加了买受人购房资历许诺条款,并清晰约好了相关法令职责。
在房子生意过程中,产品房预售合同以及现房生意合同已被运用多年。此次,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关于上述两个合同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内容包含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职责、退房约好等。除了对上述两个合同进行弥补细化外,此次征求定见的要点环绕自住宅打开。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明,自住宅合同将归入政府要点监管,自住宅购房合同行文应保证不呈现无效的“霸王条款”,开发商也应为刚需购房人说清合同条款内容。据了解,本年8月,北京单价最高的自住宅——丰台区白盆窑自住宅和东坝的一处自住宅,都现已开端在申购时公示购房合同
相较于一般产品房,自住宅尚属新鲜事物。尽管自住宅房地产生意演示性文本早已推出,可是一些开发商为了躲避一些自己应负的职责,会对演示文本进行修正,因而在自住宅的出售过程中呈现了房产证办不下来,业主不能追责;房子面积有差错,业主需要在30天内提出定见,不然无效等“霸王条款”。为了防止这些问题的呈现,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关于自住宅拟定了专门的购房合同,并在合同演示文本中做出了特别提示。
首要,合同提示购房人自取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在取得房子所有权证书五年后转让的,如果有增值,应该依照到时同地段产品住宅价格和该自住型产品房购买时价格距离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转让自住宅后不能再次购买自住宅。
其次,自住宅的购买有着严厉的规范和要求,如果在购买自住宅时呈现了隐秘家庭信息、虚伪申报、假造证明资料等方法骗购自住宅的,应该承当经济和法令职责,且五年内购房人家庭不得在北京市购买住宅,也就是说,即便是个人呈现骗购的状况,其家庭在未来五年内也不能在北京购买住宅。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明,本次演示文本修订,将《物权法》、《北京市房地产转让办理办法》等相关法令规定与合同演示文本详细条款有用对接,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职责、退房约好、房子挂号等内容,并增加了修建物区别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令结构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保证两边权益。一起,经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削减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胶葛,特别是清晰了与产品房有关的设备设备交给条件,强调了房子交给环节的房子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饰规范,引导开发企业重视交房质量和房子在民用修建节能、绿色修建、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产品房生意两边信息失衡问题,此外还在合同中清晰有关信息存案等条款,增加了送达、买受人信息维护等内容。
告诉原文:
【搜集】《北京市产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产品房现房生意合同》、《北京市自住型产品住宅预售合同》演示文本揭露搜集定见
自2005年3月15日开端,北京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先后联合拟定和推行了《北京市产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产品房现房生意合同》演示文本,并完成了网上签约。该系列演示文本对削减产品房生意合同胶葛,规范产品房出售行为,处理大众购房后顾之虑发挥了重要作用。
跟着我市产品房市场的高度开展、《物权法》等新的法令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产品房生意市场中呈现一些亟需处理的新状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产品房生意行为,实在保证生意两边合法权益,加强合同演示文本办理,市住宅城乡建造委和市工商局,结合住宅城乡建造部出台的《产品房生意合同演示文本》(建房【2014】53号)对现行《北京市产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产品房现房生意合同》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产品住宅预售合同》。
鉴于产品房预售和现售的生意过程及合同约好内容类似,以《产品房预售合同》演示文本为例,本次演示文本修订,一是将《物权法》、《北京市房地产转让办理办法》等相关法令规定与合同演示文本详细条款有用对接,细化了规划设计变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违约职责、退房约好、房子挂号等内容,并增加了修建物区别所有权条款,保证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现行法令结构下签订购房合同,从根本上保证两边权益;二是经过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削减在交房、质量、保修等方面的胶葛,特别是清晰了与产品房有关的设备设备交给条件,强调了房子交给环节的房子查验内容,细化了质量条款和装饰规范,引导开发企业重视交房质量和房子在民用修建节能、绿色修建、隔声等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处理产品房生意两边信息失衡问题;三是跟着社会信息化的开展,在合同中清晰有关信息存案等条款,增加了送达、买受人信息维护等内容。
需特别阐明的是,自住型产品住宅限制购房价格和出售目标,较之产品房在在购房主体资历、再上市生意年限等方面存在不同,因而,在起草《自住型产品住宅预售合同》演示文本时,咱们考虑其特性,依据《关于加速中低价位自住型改进型产品住宅建造的定见》,增加了买受人购房资历许诺条款,并清晰约好了相关法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