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票据诈骗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5:43
跟着社会的高速开展,人们的日子越来越好,与之相对应的,欺诈的方法也是越来越多,许多人在不经意之间就会被诈骗。那么,收据欺诈罪辩解词是什么一回工作?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常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收据欺诈罪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矩,XX律师事务所承受被告人亲属和其自己的托付,指使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解人,参加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当辩解使命。
签于本案的立案布景和社会反应,经过具体翻阅檀卷,仔细会晤被告以及前次和今日两次参加庭审所把握的状况,辩解人以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收据欺诈罪的现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矩,结合本案现实和法令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知道是出于讨教专业常识的需求,并非起诉书所指协助A物色能够施行违法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能够相互印证阐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曾经,因A需求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常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政总监B知道的,其时他们的碰头也的确仅仅评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工作,相互还交换了手刺,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金钱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政总监,今后A和B之间的相互触摸或电话联络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络。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与。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材料是B自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前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能够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材料是B打电话给A联络好后,由B自动交给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通知被告人王材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收取而且协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给开户材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底子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协助B再次和A联络了一次。依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政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分配权限。依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能够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金钱的利息达到了约好后,B才将银行开户材料自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替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进程被告人王既没参加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说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共同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材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政转用章,而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关于这一点,依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能够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而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其时是一窍不通,而且她在过后得知A替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通知了某某公司财政总监B。这也充沛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假造某某公司印章的现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自己和B达到一向定见的成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回绝出票划款。经过庭审现已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现已说好的工作,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契合印鉴的提款恳求予以回绝,何况A和王说B知道而且赞同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成心,也没有参加或共谋假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得某某公司的500万元金钱,更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状况下出具的本票契合银行业务规矩和操作程序,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收据欺诈罪的规矩,因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收据王欺诈罪的现实和法令依据不能成立。辩解人恳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解定见暂时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解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期望能够帮您处理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