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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出境的涉港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4:04

刘敏(女),住上海市某区;谢诺(男),住香港市某区。谢诺自1998年起就来到上海搞出资,并创办了一家不小的企业。1999年,谢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刘敏,两人一见钟情,陷入了热恋。不久,二人在上海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缺少了解的闪婚终归不能持久,婚后不久两边各自的缺陷便显现出来,谢诺发现刘敏凡事锱铢必较,心胸狭隘;刘敏则觉得谢诺太大而化之。因为婚前缺少了解,两边的性情差异较大,刘敏谢诺争论不断,两人的爱情日渐淡漠。2005年3月,通过慎重考虑,刘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定:准予两边离婚;离婚后谢诺付出刘敏20万元产业切割款。 判定收效后,谢诺并未实行法院的判定,刘敏便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法院依法向谢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可是到期后,谢诺既未自觉实行,也未向法院供给延期实行担保。2006年1月,因为忧虑谢诺回来香港,致使该案无法实行,刘敏向法院请求约束谢诺出境。法院以为:谢诺有实行才能却拒不实行法院收效判定,其片面存在歹意,鉴于该案被告谢诺是香港居民,随时或许回来香港的特殊情况,且现原告刘敏提出约束谢诺出境请求,法院依法作出约束谢诺出境的裁决。
作者:谭芳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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