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0:35交强险法令解说: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制止与破例】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可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实行照实奉告责任的在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实行照实奉告责任,保险公司免除合同前,应当书面告诉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告诉之日起5日内实行照实奉告责任;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实行照实奉告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得免除合同。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制止及其破例的规则。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今后,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而使依据合同发作的债权债务归于消除的行为。合同免除行为有多种形式,能够分为两大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洽谈免除,以及当事人行使免除权而将合同免除。
就当事人行使免除权免除合同而言,又分为约好免除和法定免除两类。所谓约好免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合同建立今后,某种景象发作或某种条件成果,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享有免除合同的权力;所谓法定免除,指法令直接规则,某种景象下或某种事由发作,当事人一方或两边有权免除合同。合同免除是合同自在的表现,也是合同法的一项根本准则。
《合同法》第93、94条别离规则了合同的洽谈免除、约好免除和法定免除,这些规则作为一般法标准适用于一切的详细合同。可是,因为保险合同归于一种特别的合同,在保险合同免除问题上应当首要调查和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则。
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免除有一些特别规则,其间最重要的是赋予投保人以自在免除权,一起对保险人的免除权进行了约束。依据《保险法》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则,除保险法还有规则和保险合同还有约好外,保险合同建立后,投保人能够免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免除合同。结合合同法剖析保险法的上述规则,能够得出如下定论:
首要,与一般合同不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能够无需任何理由免除现已建立的保险合同,并且无须通过保险人的赞同。实践中称为“退保”。这种免除权也依据法令的直接规则,但与一般合同的法定免除权依据法定条件明显不同,能够称为,一种“法定恣意免除权”。
其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享有如上述投保人的自在免除权,并且其法定免除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保险法其他条文的“还有规则”。换句话说,保险人不得征引合同法或其他法令关于合同免除的规则而免除合同,保险人的法定免除权被严厉限定在保险法规则的一些特定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