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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是否可延期交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4:52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后,开发商需求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好,如期交给房子,但在实践中,开发商拖延交给房子的状况是很遍及的,那么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是否可延期交房?下面由听讼网平和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能不能延期交房
案情简介: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是否可延期交房
邹一、邹二与C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及附件均无签定时刻。**公司述称,其与C公司是包销联系,**公司已彻底实行了责任,与本案胶葛无关。邹一、邹二恳求:C公司当即向邹一、邹二交给已购房子;C公司向邹一、邹二付出已付房款974.75万元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诉讼费由C公司承当。
法院判定:应当付出违约金
两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越10日的,买受人不挑选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每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说》第十六条的规则,当事人以约好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恳求削减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越形成的丢失30%为规范恰当削减;当事人以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为由恳求添加的,应当以违约形成的丢失确认违约金数额。因邹一、邹二未提交任何根据证明因C公司逾期交房行为形成其实践丢失的数额,故邹一、邹二的实践丢失应确定为:邹一、邹二已付房款被C公司逾期交房期间占用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借款基准利率计息)。因违约金为以补偿实践丢失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根本性质,违约金调整为C公司逾期交房期间占用邹一、邹二已付房款借款利息的130%。
律师说法:怎么确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则,买受人有违约行为的,出卖人能够延期交给商品房,且无需承当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好,C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交给房子。《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3.2约好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交给时向出卖人付清悉数购房款,而邹一、邹二于2013年3月26日才付清悉数购房款。因而,C公司可延期至2013年3月26日交给房子。可是,邹一、邹二于2013年3月26日才付清悉数购房款是因其拖延请求处理借款所造成的。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邹一、邹二的首要责任是交给房款,C公司的首要责任是交给房子。《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好,“(2)逾期超越10日后……买受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出卖人应每日向买受人付出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付当日向买受人付出违约金,合同持续实行”。邹一、邹二于2015年1月15日已收取案涉房子,因而,C公司应付出邹一、邹二相应违约金自2013年11月23日起计至2015年1月14日止。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买受人有违约行为出卖人能不能延期交房”问题进行的回答,买受人有违约的行为时,出卖人能不能延期交给房子,根据合同的约好来履行,合同有约好的可拖延交给。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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