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不明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3:19
[案情]
原告a银行确认被告蔡某系1999年6月30日告贷5万元的告贷人和担保人,并供给了《个人住房》、《房地产典当告贷合同》、《房子他项权证》、《告贷欠据》、《告贷催收通知书》、《房地产典当具结书》、《房产证》等依据资料加以证明,但被告蔡某予以否定。庭审中经判定,上述资料除《房地产典当具结书》上的“蔡某”签名系其自己所签及《房产证》系蔡某供给外,其他资料上的“蔡某”并非其自己所签。2004年9月30日告贷期满后原告a银行也未向蔡某建议权力。2005年7月12日原告a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蔡某归还告贷本息,并依法拍卖、变卖典当物优先受偿。
[不合]
在本案审理中,对蔡某应否承当担保职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典当担保合同建立并经处理典当挂号收效,是有用合同,但主合同无效,蔡某应承当差错补偿职责,即对原告a银行未回收的本息丢失承当不超越三分之一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主债人不明,担保人蔡某不承当担保职责。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本案典当担保合同并非蔡某所签,尽管蔡某在《房地产典当具结书》上签名并供给房子产权证,但因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告贷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职责是根据主合同债务人的民事职责而确认的。本案主债务是否发作也需要债权人a银行举证证明,该告贷现实无法确认,本案主债务人不明,典当合同所担保的目标失去了担保含义,因而,典当人蔡某无须承当担保职责。
原告a银行确认被告蔡某系1999年6月30日告贷5万元的告贷人和担保人,并供给了《个人住房》、《房地产典当告贷合同》、《房子他项权证》、《告贷欠据》、《告贷催收通知书》、《房地产典当具结书》、《房产证》等依据资料加以证明,但被告蔡某予以否定。庭审中经判定,上述资料除《房地产典当具结书》上的“蔡某”签名系其自己所签及《房产证》系蔡某供给外,其他资料上的“蔡某”并非其自己所签。2004年9月30日告贷期满后原告a银行也未向蔡某建议权力。2005年7月12日原告a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蔡某归还告贷本息,并依法拍卖、变卖典当物优先受偿。
[不合]
在本案审理中,对蔡某应否承当担保职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典当担保合同建立并经处理典当挂号收效,是有用合同,但主合同无效,蔡某应承当差错补偿职责,即对原告a银行未回收的本息丢失承当不超越三分之一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主债人不明,担保人蔡某不承当担保职责。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本案典当担保合同并非蔡某所签,尽管蔡某在《房地产典当具结书》上签名并供给房子产权证,但因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告贷合同)的从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职责是根据主合同债务人的民事职责而确认的。本案主债务是否发作也需要债权人a银行举证证明,该告贷现实无法确认,本案主债务人不明,典当合同所担保的目标失去了担保含义,因而,典当人蔡某无须承当担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