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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2:58
网友发问: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借款欺诈罪的司法解说是怎样的?
梅州律师回答:
借款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许以其他办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关于经济犯罪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第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一)、“其他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得借款,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
(2)浪费借款,或许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藏匿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供给虚伪的担保请求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冒充别人名义请求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得借款,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的;
(2)带着借款逃跑的;
(3)运用借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关于屡次进行欺诈,并今后次欺诈资产偿还前次欺诈资产,在核算欺诈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现已偿还的数额扣除,按实践未偿还的数额确定,量刑时可将屡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解说中运用的钱银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详细案子触及外币的,应当按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解说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4、9、1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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