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1:11
刑事案子中简易审判程序有哪些特色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一般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色:
1.能够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明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能够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子一概或许有必要适用独任审判。可是,关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子而言,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样更契合立法设置简易程序的原意。
2.人民检察院也要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能够不派员到会法庭。被告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进行陈说和辩解。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法庭的,经审判人员答应,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能够同公诉人彼此争辩。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申述书所指控的违法现实无异议的,法庭能够直接作出有罪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鉴定人、出示根据、法庭争辩程序规则的约束。但在判定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终陈说定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定见》的规则,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申述书所指控的违法现实无异议的,法院能够直接作出有罪判定。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一般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则从头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一般程序,这是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转化问题。应当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景象,能够由简易程序转化为一般程序。可是,一经确定为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不得转化为适用简易程序。由于,第一审一般程序是法令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
根据有关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适用简易程序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间断审理,并依照公诉案子或许自诉案子的第一审一般程序从头审理:
(1)公诉案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
(2)公诉案子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的;
(3)公诉案子被告人当庭翻供,关于申述指控的违法现实予以否定的;
(4)现实不清或许根据不足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许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议书面告诉人民检察院。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应当从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转为一般程序从头审理的公诉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根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后5日内依照一般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交有关资料。关于自诉案子,即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和被害人有根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依照自诉案子审理程序审理,而且由简易程序向一般程序转化时,原申述依然有用,自诉人不用另行提申述讼,只需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一般程序审判的决议告诉自诉人即可。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一般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色:
1.能够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明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能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能够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子一概或许有必要适用独任审判。可是,关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子而言,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样更契合立法设置简易程序的原意。
2.人民检察院也要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人民检察院能够不派员到会法庭。被告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进行陈说和辩解。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法庭的,经审判人员答应,被告人及其辩解人能够同公诉人彼此争辩。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争辩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申述书所指控的违法现实无异议的,法庭能够直接作出有罪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问询证人、鉴定人、出示根据、法庭争辩程序规则的约束。但在判定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终陈说定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定见》的规则,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申述书所指控的违法现实无异议的,法院能够直接作出有罪判定。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一般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则从头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一般程序,这是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转化问题。应当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假如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景象,能够由简易程序转化为一般程序。可是,一经确定为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不得转化为适用简易程序。由于,第一审一般程序是法令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
根据有关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适用简易程序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间断审理,并依照公诉案子或许自诉案子的第一审一般程序从头审理:
(1)公诉案子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
(2)公诉案子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的;
(3)公诉案子被告人当庭翻供,关于申述指控的违法现实予以否定的;
(4)现实不清或许根据不足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许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议书面告诉人民检察院。转为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审理期限应当从决议转为一般程序之日起核算。转为一般程序从头审理的公诉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根据资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后5日内依照一般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交有关资料。关于自诉案子,即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和被害人有根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依照自诉案子审理程序审理,而且由简易程序向一般程序转化时,原申述依然有用,自诉人不用另行提申述讼,只需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一般程序审判的决议告诉自诉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