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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合同 就可随意解雇员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20:15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7年7月,王某、李某2008年5月进入上海同一家物流公司作业,后被该公司分派到江苏某分中心担任装卸作业,薪酬1600元,双休日无休,三人均没有签定劳作合同。2008年3月,该公司口头解除了三人的劳作联系。张某、王某、李某均不服公司的决议,于2008年5月向上海市某裁定委申请了劳作裁定,裁定委以为两边没有劳作联系,不予支撑三人的恳求,三人所以向黄浦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付出代通金、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3万元。庭审中,该公司仍坚持不供认张某等人与公司存在劳作联系,以为他们的恳求没有任何现实根据,坚持其在裁定委的主张。在律师的协助下,张某等人供给了作业服、证人证言等有关依据,证明了两边的劳作联系。本案通过法院的调停,终究该物流公司赞同付出张某等人每人5000元。 段晴律师分析:  本案因为两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故该公司以为,只要不供认两边劳作联系,就可处理此胶葛,实则否则。主张公司标准用工准则,防止法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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