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5:22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改
公布组织: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批改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2次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处理,保证城市建造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求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造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现已同意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合理运用和节省土地,有利于改进居民的寓居条件和寓居环境,维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拆迁人有必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建造需求,在规则的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 第六条 省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是全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主管部分,担任全省城市房子拆迁单位的资质处理,辅导、监督、查看全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
市、州(区域)、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处理作业;市、县(市)拆迁主管部分担任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监督房子拆迁补偿安顿资金的运用,和谐处理房子拆迁胶葛。
第七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领导。规划、城建、土地、公安、工商等部分要活跃合作,协同做好拆迁作业。对在城市房子拆迁作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赏。
第二章 拆迁处理
第八条 请求收取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子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子拆迁处理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项目同意文件;
(二)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运用权同意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
(五)处理存款事务的金融组织出具的拆迁补偿安顿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含精确的拆迁规模、拆迁的施行过程、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顿的开端计划,预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端时刻和完毕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