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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07:49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辅导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理股份转让体系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发表作业,依据《证券公司代理股份转让体系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方法(暂行)》,制定本规矩。第二条 本规矩仅规矩挂牌公司信息发表要求的最低标准。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发表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沛的信息发表。第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职责人应确保信息发表内容的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挂牌公司发表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承认。若有虚伪陈说,董事长应承当相应职责。第四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发表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信息发表事务。挂牌公司担任信息发表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第五条 引荐主办券商担任辅导和催促所引荐挂牌公司标准施行信息发表责任,对其信息发表文件进行方法检查。第六条 挂牌公司和引荐主办券商发表的信息应在代理股份转让信息发表渠道发布,在其他媒体发表信息的时刻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发表时刻。第二章 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发表第七条 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发表股份报价转让阐明书。股份报价转让阐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一) 公司基本状况;(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中心技能人员及其持股状况;(三) 公司事务和技能状况;(四) 公司事务开展政策及其危险要素;(五)公司管理状况;(六)公司财政会计信息;(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状况。第八条 引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发表股份报价转让阐明书的一起发表引荐陈说。第三章 继续信息发表第一节 定时陈说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发表年度陈说。挂牌公司年度陈说中的财政陈说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陈说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状况;(二)最近两年首要财政数据和目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改变状况及陈说期末已免除限售挂号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陈说期内持股改变状况、陈说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相相联系;(五)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中心技能人员及其持股状况;(六)董事会关于运营状况、财政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剖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严重事项介绍;(七)审计定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首要项目的附注。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经过年度陈说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法向引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发表:(一) 年度陈说全文;(二) 审计陈说;(三) 董事会抉择及其布告文稿;(四) 引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完毕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发表半年度陈说。半年度陈说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状况;(二)陈说期的首要财政数据和目标;(三)股本改变状况及陈说期末已免除限售挂号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陈说期内持股改变状况、陈说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相相联系;(五)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中心技能人员及其持股状况;(六)董事会关于运营状况、财政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剖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严重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首要项目的附注。第十二条 半年度陈说的财政陈说能够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补偿亏本的;(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景象。财政陈说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政陈说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定见为标准无保留定见,公司应阐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定见的审计陈说;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定见为非标准无保留定见,公司应发表审计定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定见触及事项的阐明。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经过半年度陈说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法向引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发表:(一)半年度陈说全文;(二)审计陈说(如有);(三)董事会抉择及其布告文稿;(四)引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发表季度陈说。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陈说的发表时刻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陈说的发表时刻。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经过季度陈说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法向引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发表:(一)季度陈说全文;(二)董事会抉择及其布告文稿;(三)引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节 暂时陈说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举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完毕后两个报价日内将相关抉择报送引荐主办券商存案。抉择触及第十六条相关事项的应发表。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呈现以下景象之一的,应自现实发作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向引荐主办券商陈说并发表:(一)运营政策和运营范围的严重改变;(二)发作或估计发作严重亏本、严重损失;(三)兼并、分立、闭幕及破产;(四)控股股东或实践操控人发作改变;(五)严重资产重组;(六)严重相关买卖;(七)严重或有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严重诉讼、严重裁决、严重担保;(八)法院裁决制止有操控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作改变;(十)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十一)首要银行账号被冻住,正常运营活动受影响;(十二)因涉嫌违背法令、法规被有关部分查询或遭到行政处分;(十三)触及公司增资扩股和揭露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十四)引荐主办券商以为需求发表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免除转让约束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免除转让约束布告。第四章 引荐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信息发表的督导第十八条 引荐主办券商应至少装备两名具有财政或法令专业知识的专职信息发表人员,辅导和催促所引荐挂牌公司标准施行信息发表责任,并担任对所引荐挂牌公司危险提醒布告的编制和发布。第十九条 引荐主办券商在任免专职信息发表人员时,应将相关人员名单及简历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存案。第二十条 引荐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依照本规矩的要求施行信息发表责任。发现发表的信息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的,或许发现存在应发表而未发表事项的,引荐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弥补。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弥补的,引荐主办券商应在两个报价日内发布危险提醒布告。第二十一条 引荐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暂时陈说进行事前检查;对定时陈说进行过后检查。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矩期限内发表年度陈说或半年度陈说的,引荐主办券商应发布危险提醒布告。挂牌公司未在规矩期限内发表年度陈说的,引荐主办券商对其股份施行特别处理。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违背本规矩规矩的,引荐主办券商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陈说有关主管部分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拒不施行信息发表责任的,引荐主办券商应暂停免除其控股股东和实践操控人的股份限售挂号,并将有关事项陈说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矩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担任解说。第二十六条 本规矩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案后收效,并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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