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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8:47

发布部分: 我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国务院:国务院一九八0年十二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办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则“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和港澳员工依法纳税后,汇出或携出的外汇,以不超越其自己薪酬等合理净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为限。”关于这一规则在履行中有些问题,主要是大多数外籍员工和港澳员工的眷属未随行来我国寓居,在我国内膳食、住宿、交通费用多由地点企业供应,个人不必花钱,剩下人民币较多。他们要求添加汇出外汇的数额,特别是来我国从事协作挖掘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反映激烈,他们以为公司的雇员只身来我国,一般都在近海渠道作业,膳宿费用全由公司供应,在我国境内简直没有什么花费,如果在我国作业所得的薪酬不能悉数汇出,将会使外国石油公司招聘来我国作业的专门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受到影响。咱们同经贸部研讨,考虑到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和港澳员工的实际情况,原定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偏紧,但放宽到多少恰当需求进行调查研讨,因而咱们定见,外汇办理条例暂不作修正,在内部把握上可恰当放宽,对外籍员工和港澳员工依法纳税后的薪酬和其他合理收益,扣除其在我国花费后答应悉数汇出,从其地点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付出;并答应外国石油公司在依法扣缴税收的前提下,在我国境外直接向其雇员付出薪酬。以上做法,如无不妥,请准予核备。 198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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