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1:46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别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托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
法律咨询:
2004年7月1日,叶女士花了21000元从陈某手里买下一辆旧面包车,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并一道去有关部门处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随即与原车主黄女士补签了车辆转让合同,清晰从2004年7月1日起黄女士以17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轿车转让给陈某。这一倒手,陈某就赚进 4000元。
但是叶女士没有想到,这辆车无法实际使用。叶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己与黄女士并不相识,是直接从陈某手里购得车辆。陈某交车时没有供给置办附加费凭据、养路费交纳凭据等相关证件,存在手续不全的现实,且该车的车辆置办税、养路费、滞纳金等均未付清,导致自己至今无法实际使用该车辆。叶女士因而以存在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吊销买车合同,交还车款。陈某则辩称,车辆已然能够过户,阐明其时的处理手续是完全的,他不同意退回车辆,但表明能够协助叶女士再将面包车卖掉。
律师答复:
陈某与作为第三人的叶女士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联系,陈某应承当出卖人的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415条规则:“行纪人处理托付业务开销的费用,由行纪人担负,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421条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当责任。”
《合同法》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
法律咨询:
2004年7月1日,叶女士花了21000元从陈某手里买下一辆旧面包车,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并一道去有关部门处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随即与原车主黄女士补签了车辆转让合同,清晰从2004年7月1日起黄女士以17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轿车转让给陈某。这一倒手,陈某就赚进 4000元。
但是叶女士没有想到,这辆车无法实际使用。叶女士在法庭上说,自己与黄女士并不相识,是直接从陈某手里购得车辆。陈某交车时没有供给置办附加费凭据、养路费交纳凭据等相关证件,存在手续不全的现实,且该车的车辆置办税、养路费、滞纳金等均未付清,导致自己至今无法实际使用该车辆。叶女士因而以存在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吊销买车合同,交还车款。陈某则辩称,车辆已然能够过户,阐明其时的处理手续是完全的,他不同意退回车辆,但表明能够协助叶女士再将面包车卖掉。
律师答复:
陈某与作为第三人的叶女士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联系,陈某应承当出卖人的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415条规则:“行纪人处理托付业务开销的费用,由行纪人担负,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421条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力、承当责任。”
《合同法》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