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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可防范(组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16:42

在房子生意实践中,常常会发作生意双方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后,出卖人又将同一房子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好获得房子的状况,俗称为“一房两卖”。不管在商品房生意仍是二手房生意中,“一房两卖”的状况都常有发作。在遇到这种状况时,购房者应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为此,本刊特针对一手房与二手房所呈现的一房两卖事例进行剖析,让购房者加强防备。
事例一
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 周金虎 律师
程先生为购买某楼盘的商品房,与楼盘开发商签定了一份《商品房生意合同》。合同签定后,程先生即依照合同约好支付了80%的购房款62万元。可是,在合同约好的交房日期后,开发商并没有按约交给房子。程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交房时,才得知开发商现已将房子卖给了李某,而且李某现已拿到了房子一切权证。
事例二
张某在某小区的住所意欲转让,陈女士得知后,通过洽谈与张某达成协议,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并支付了合同约好的悉数购房款65万元,但没有当即处理房子过户。不久,金某也找到张某表明有意购买该房子,并出价70万元。所以,张某又将房子卖给了金某,并立刻处理了房子过户手续。陈女士得知后,建议其买房在先,房子应当归其一切,要求金某交给房子,遭到回绝。所以,陈女士又向张某提出免除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款的建议。
名词解说
关于房子权属: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是选用挂号收效主义的,挂号是使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发作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因而,在“一房两卖”的状况下,现已处理了房子权属挂号手续的购房者即获得房子的一切权。在上述两个事例中,因为李某和金某在购房后都处理了产权挂号手续,因而现已合法获得了所购房子的一切权,其他购房人不能获得房子。
关于一房两卖者应承当的职责:在“一房两卖”的状况下,出卖人与多个购房者缔结生意同一房子的合同。合同在缔结后即发作法律效力,购房者因一房两卖的行为而无法获得房子一切权时,其合同意图现已无法完成,这种违约行为严峻侵害了未获得房子的一方的利益,一房两卖者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可是,在商品房生意和二手房生意中,一房两卖者的职责承当略有不同。
律师剖析
在商品房生意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无法获得商品房一切权的购房者能够恳求免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损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在事例一中,程先生能够建议免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生意合同,并最高能够建议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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