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哪些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4:44
【案情】
2012年,陈某与胡某以处理企业名义,向数十人告贷合计200多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债款人将陈某与胡某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陈某与胡某有住宅一栋及商品房一套,遂裁决查封该住宅一栋,无其他可供履行产业。2014年5月,案子履行过程中,市某小额假贷公司向履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暂缓履行并参加分配,一起提交了南昌某法院判定书、担保等,该判定书规则陈某与胡某归还该公司告贷239万元,某工业公司承当连带担保责任。
【不合】
关于南昌市某小额假贷公司能否参加分配存在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8条第一款的规则按照履行法院采纳履行办法的先后次序受偿,因而不能参加分配。
第二种定见以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则的要求多份收效法律文书对同一被履行人请求履行的景象,由于本案还有江西某工业公司承当担保责任,因而不是同一被履行人。但参加分配与的意图“保证判定、裁决的履行”相对立,从维护其他债款人合法债款动身应当按法院采纳履行办法的先后次序受偿。
第三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90条规则,南昌市某小额假贷公司能够参加分配。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
首要,参加分配是指现已获得金钱债款履行依据但未请求履行的债款人,作为被履行人的公民或许其他安排的悉数或首要产业已被法院因履行金钱给付的收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许冻住,无其他产业可供履行或其他产业缺乏清偿悉数债款的情况下,在被履行人的产业被履行结束前,请求对被履行人的产业参加分配的一种产业分配方法。参加分配准则逐步成为法院履行多债款案子的重要方法之一,为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特定的奉献,参加分配准则的建立自身就并非寻求保证一切债款人的悉数利益,这一准则只提供债款人遍及受偿的时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则“多份收效法律文书确认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款人别离对同一被履行人请求履行,各债款人对履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履行法院采纳履行办法的先后次序受偿。”该条规则的应当是多个债款人对一个债款人请求履行时受偿的次序。依该条之规则,被履行人应当是产业足以清偿债款或能够归还大部分债款的景象。
再次,在本案中由于有担保人的存在,能否认定为对同一债款人请求履行笔者以为,该条规则着重的同一被履行人,并非是指仅有被履行人。即不管多份收效法律文书别离确认的被履行人是否多人,仅需该多份收效法律文书均指向一个一起的被履行人,那么就应当按照本条规则处理。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90条规则“被履行人为公民或其他安排,其悉数或首要产业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履行确认金钱给付的收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住,无其他产业可供履行或其他产业缺乏清偿悉数债款的,在被履行人的产业被履行结束前,对该被履行人现已获得金钱债款履行依据的其他债款人能够请求对该被履行人的产业参加分配。”笔者以为第90条与第88条之间的联系是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的联系。由于在第90条适用时有个条件即无其他产业可供履行或其他产业缺乏清偿悉数债款。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则,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则。
因而,笔者以为,本案应当适用第90条的规则,答应南昌市某小额假贷公司参加分配。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