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3:41村庄团体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的若干政策规则:
一、典当挂号应当以土地运用权挂号为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挂号的团体荒地土地运用权和村庄企业团体土地运用权能够设定典当权,其他类型的团体土地运用权不得典当。
二、团体荒地土地运用权和村庄企业团体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典当挂号,典当合同自赞同挂号之日起收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的,土地典当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运用权亦不能作为典当产业进行处置。
相关程序三、处理典当挂号应当契合下列程序:
1、团体土地所有者出具赞同典当的证明;
2、对典当的土地运用权进行地价评价;
3、承认土地评价成果;
4、典当两边签定典当合同;
5、请求典当挂号;
6、审阅、挂号;
7、核发典当证明书。
四、团体荒地土地运用权和村庄企业团体土地运用权典当须经被典当土地的团体土地所有者赞同,并出具书面证明。
村庄企业团体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团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赞同典当的书面证明包含:在完成典当权时赞同按法律规则的土地征用规范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修改本段其他信息团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赞同村庄企业团体土地运用权典当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典当有关事项在村农民团体内部实行合法手续。
五、典当当事人应当托付具有土地评价资历的评价组织对其典当土地运用权进行地价评价,其评价成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承认。
六、村庄企业团体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经过拍卖典当物完成典当权时应补交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额。
七、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在土地运用权典当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
1、被典当土地的团体土地所有者赞同典当的证明;
2、典当挂号请求书;
3、典当人和典当权人身份证明;
4、典当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承认的地价评价陈述;
6、土地运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以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经审阅,不契合典当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典当当事人。
九、经审阅,契合典当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典当挂号,向典当权人核发土地运用权典当证明书。并在典当土地的土地挂号卡上及土地运用证改变记事栏内除记载典当状况外,还应记载是否在完成典当权时征为国有;完成典当权时,典当人、典当权人及团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力、责任等内容。
其它相关同一宗地屡次典当时,以收到典当挂号请求先后为序处理挂号。
十、典当合同发作改变的,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从头签定典当合同,并在签定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典当改变挂号。
十一、典当合同免除或停止后,典当人和典当权人自免除或停止典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典当刊出挂号。
十二、按规则的时刻提出典当设定、改变、刊出挂号请求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相应的挂号手续。
十三、因处置典当产业搬运村庄企业团体土地运用权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处理征地手续,将典当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典当划拨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方法进行处置。
十四、处置典当土地运用权的受让人、典当人、典当权人在典当土地运用权处置后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土地权属改变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