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1:13
日前,一家高科技公司的财务司理到税务机关咨询以无形财物出资应怎么进行税务处理。该司理介绍,他们公司于2005年5月以“专有技能、商场客户资源等”评价金额为1000万元作为“无形财物”对另一企业进行出资,该无形财物在公司账面上没有原值,1000万元都归于评价增值额。经该企业股东会承认,出资额中的350万元作为实收本钱,剩下的650万元为出资预备(待注册本钱添加时进行同比添加)。在2005年对外出资完成时,该公司账面上没有表现对外的“长期出资”,也没有承认当期收入。
前不久,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到公司查看时发现了这一状况,并要作相应处理:
(一)按财物评价额1000万元和33%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
(二)以成心不列收入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
(三)按规则加收滞纳金。该财务司理问询不知这样处理有无根据?
其实,该公司的出资事务发作在2005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则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包含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钱银性财物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出资买卖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有关非钱银性财物和出资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二)上述财物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交税年度承认完成交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报税务机关同意,可作为递延所得,在出资买卖发作当期及随后不超越5个交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中。
(三)被出资企业承受的上述非钱银性财物,可按经评价承认后的价值承认有关财物的本钱。
依照上述规则,该公司在2005年进行出资时,应就1000万元的评价增值额交纳企业所得税。详细账务处理是在账面上借方添加“长期出资”350万元,添加“其他应收款———待承认长期出资”650万元;在贷方添加“本钱公积金”670万元,一起添加“递延税款———所得税”330万元。假如330万元的递延税款在得到税务机关同意的状况之下,能够分5年交纳;假如主管税务机关未认可则需求一次性交纳。
因为该公司在2005年度出资承认时,并没有照实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现被税务部分查出来,就要按规则补缴税款和罚款。
前不久,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到公司查看时发现了这一状况,并要作相应处理:
(一)按财物评价额1000万元和33%的所得税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
(二)以成心不列收入认定为偷税,处以罚款;
(三)按规则加收滞纳金。该财务司理问询不知这样处理有无根据?
其实,该公司的出资事务发作在2005年,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则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0〕118号规则: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钱银性财物对外出资,包含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钱银性财物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出资买卖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有关非钱银性财物和出资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二)上述财物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交税年度承认完成交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报税务机关同意,可作为递延所得,在出资买卖发作当期及随后不超越5个交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交税所得中。
(三)被出资企业承受的上述非钱银性财物,可按经评价承认后的价值承认有关财物的本钱。
依照上述规则,该公司在2005年进行出资时,应就1000万元的评价增值额交纳企业所得税。详细账务处理是在账面上借方添加“长期出资”350万元,添加“其他应收款———待承认长期出资”650万元;在贷方添加“本钱公积金”670万元,一起添加“递延税款———所得税”330万元。假如330万元的递延税款在得到税务机关同意的状况之下,能够分5年交纳;假如主管税务机关未认可则需求一次性交纳。
因为该公司在2005年度出资承认时,并没有照实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现被税务部分查出来,就要按规则补缴税款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