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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3:46
监护人失掉监护资历,而被监护人没有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时,能够经过指定监护的方法来持续监护被监护人。那么,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很多人对此都不清楚,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则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爱人;(二)爸爸妈妈;(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没有第一款规则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许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关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安排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依据当事人的恳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利,又有责任依据所了解把握的情况自动为当事人所触及的没有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议并告诉被指定人。
二、指定监护的准则
不管是法定监护仍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而有关安排为没有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尽管不受次序的约束,但都有必要恪守一条准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才能。依据<定见>第十一条的规则,以为监护人的监护才能,应当依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络情况等要素确认。这一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有必要遵从的。
其次是指定监护的准则是对监护人有利,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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