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签一年是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0:32
有的公司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会有员工签定一年或许是更久的劳作,这种一般来说都是为了能够留住人才,一般的厂是不会有这种状况的,这种签一年或许是几年的是不是劳作合同呢。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作业签一年是劳作合同吗”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劳作合同签定几年,法令并无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洽谈即可。用人单位能够挑选与劳作者一年签定一次劳作合同。
可是,签定第3次劳作合同的时分,劳作者有权依据《劳作合同法》14条的规则,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主体
劳作合同的主体即劳作法令联系当事人: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劳作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联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作合同的主体是由法令规则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令资历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安排不能签定劳作合同;其二,劳作合同签定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特点,劳作者有必要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1.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劳作者目标。
依照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变革要求,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目标包含:新招用的劳作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别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别人员,是指依据劳作部关于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制的告诉和遵循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的以下人员:①存在着劳作联系而没能实行劳作责任的特别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充裕人员、放长假”的员工,长时间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时间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②企业、作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司理、工会主席等。
2.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
依据劳作法令、法规的规则,需求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包含: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别、合伙制非法人经济安排;国家机关、作业安排和社会团体;特别类型经济安排,如租赁经营(出产)、承包经营(出产)的企业等等。
关于你提出的“作业签一年是劳作合同吗”问题,这种是归于劳作合同的,至于你和公司要签定几年能够和公司一同进行洽谈,一般来说签定了几年的劳作合同的话,待遇这方面应该有所提高。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劳作合同签定几年,法令并无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洽谈即可。用人单位能够挑选与劳作者一年签定一次劳作合同。
可是,签定第3次劳作合同的时分,劳作者有权依据《劳作合同法》14条的规则,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主体
劳作合同的主体即劳作法令联系当事人: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劳作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联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作合同的主体是由法令规则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令资历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安排不能签定劳作合同;其二,劳作合同签定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特点,劳作者有必要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1.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劳作者目标。
依照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变革要求,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目标包含:新招用的劳作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别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别人员,是指依据劳作部关于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制的告诉和遵循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的以下人员:①存在着劳作联系而没能实行劳作责任的特别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充裕人员、放长假”的员工,长时间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时间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②企业、作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司理、工会主席等。
2.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
依据劳作法令、法规的规则,需求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包含: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别、合伙制非法人经济安排;国家机关、作业安排和社会团体;特别类型经济安排,如租赁经营(出产)、承包经营(出产)的企业等等。
关于你提出的“作业签一年是劳作合同吗”问题,这种是归于劳作合同的,至于你和公司要签定几年能够和公司一同进行洽谈,一般来说签定了几年的劳作合同的话,待遇这方面应该有所提高。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