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整体出售漏债应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9:49
案情 1998年4月10日,某砖窑厂与信用社签定一份确保告贷担保合同。合同约好:信用社向砖窑厂供给告贷14万元,告贷自1998年4月10日至11月12日;确保人某化工厂对该笔告贷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合同签定后,信用社按约供给了告贷。告贷到期后,砖窑厂只归还了1万元,其他告贷未归还。1998年11月24日,化工厂的主管单位某村委会对其进行改制,将其财物评价后,作为出售方将该厂全体出售给了本村乡民王某;并约好化工厂的全部产业和债款由王某享有,债款由王某清偿。但财物评价陈述中未触及化工厂为砖窑厂供给担保的上述金钱。王某购买化工厂后,于1999年3月从头办理了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为化工公司。1999年4月22日,信用社向砖窑厂、化工厂催收逾期告贷,催收函上写明:砖窑厂、化工厂,请见函后即来我社实施告贷及确保职责。砖窑厂、化工公司均在催收函上加盖了公章。尔后,信用社以砖窑厂、村委会、化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争议 原告与化工厂之间构成的担保联系合法有用。村委会在将化工厂出售给王某时,未就执行担保职责问题征得原告的赞同,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系躲避金融债款的行为,应予纠正。化工厂改制后,化工公司承受了其一切的产业及债款债款,并在催收函上加盖了公章,这一法令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化工公司认可了替代化工厂持续供给担保,催收函是否事实上已成为化工公司与原告及砖窑厂从头达到的一份具有法令效力的确保告贷协议呢? 分析 一、债款(漏债)承当主体的确认 不管企业改制采纳何种方式,从法令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停止、改变、从头建立,原企业债款债款总有新的承当者。但企业产权出售后,发现评价时有漏评或整理债款不完全而遗失的债款,是现在企业改制中的新问题。笔者以为,对此首要分两种景象: 一是对企业产权全体出售后实施吞并或股份制改造的,应将吞并企业或改组后的公司列为被告,原企业主管部门为第三人,判令新企业对债款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判令主管部门在新企业承当职责规模内对新企业承当职责。首要,在这几种改制方式下,原企业并未真实消亡,只发作企业改变的法令结果,新企业应当享用和承当原企业的一切权力和职责。其次,讼争的债款债款联系的两边当事人是债款人和原企业,原企业的主管部门不是债款债款的主体,债款人只能要求作为原企业的权力职责的继承者的新企业承当债款。主管部门与购买者之间关于原企业债款承当的约好,对债款人没有约束力。遗失债款的差错在主管部门,且购买者已付出相应对价,原企业财物折股时未包含该债款,由新企业承当该债款将危害新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而实践处理时,遗失债款终究判定主管部门在新企业承当职责的规模内向新企业承当职责是公平的,除以上理由外,最重要的原因是由新企业首要承当该漏债能够防止“歹意漏债”。 所谓“歹意漏债”是指出卖方和购买方借企业改制歹意勾结,在财物评价中成心漏评债款,使改制的企业躲避债款,而由不具备归还才能的出卖方成心承当债款的行为。“歹意漏债”的行为形成银行信贷财物的丢失,严重影响国家的金融次序和经济次序。 二是企业产权全体出售后,购买者实施个体经营或私营独资的,应将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列为被告判令其承当连带职责。由于企业以这种方式改制后即行停止,其产业与债款应由主管部门承受并进行整理。主管部门遗失债款,存在差错。购买者对遗失债款无差错,且已就不包含遗失债款在内的企业财物付出了对价,不应再承当该债款的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