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营企业所得税法令(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凡公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除还有规则者外, 都应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交纳所得税。
第二条 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公营企业,为所得税交税义务人(以下简称交税人)。
联营企业先分配所得的,以出资各方(包含行政、工作及其他单位)为交税人。
第三条 公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根据, 是应交税所得额。 交税人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含经营外收入)减除本钱、费用、国家答应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经营外开销后,其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
各项开支的规模和规范,应依照《公营企业本钱管理法令》和财政部拟定或同意的公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则履行。
第四条 公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
一、 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份额税率。
二、 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经营性的宾馆、饭馆、招待所等,适用八级超量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大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区分,依照国家规则的规范履行。
第五条 交税人遇有特殊情况, 按规则交纳所得税确有困难, 需求减税、免税的,能够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后逐级上报。省级以下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省级和中央级企业,报经税务总局同意。
需求一致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确认。
第六条 交税人在某一年度发作亏本的, 能够提出申请, 经当地税务机关检查核实,依照国家规则的程序报经同意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给予必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缺乏的,能够结转次年抵补,但接连抵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越三年。
第七条 公营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如期预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 适用55%固定份额税率的,为应交税所得额乘税率。
二、 适用八级超量累进税率的,预缴税款时,应将当月累计应交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应交税所得额, 求得全年应交税额, 再换算为当月累计应交税额,求得本月应交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