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1:44
精神病人对社会安全具有严重要挟,为了保护大众健康利益、保证社会的安靖调和,咱们有必要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经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医治,到达治好疾病的意图,因而强制医疗具有公益性的特色。那么强制医疗判决书是什么方式?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参阅范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16)湘1021刑医03号
请求人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请求人刘某X,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现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采纳暂时保护性束缚办法于湖南省郴州市博雅医院。
法定署理人刘某X,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
指定署理人赵永福,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医申(2016)03号强制医疗请求书,请求对被请求人刘某X进行强制医疗,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告诉其法定署理人,依法为被请求人指使法令援助律师供给法令协助,于2016年7月27日在郴州市博雅医院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使助理检察员李正出庭支撑公诉,被请求人的法定署理人刘某X、指定辩护人赵永福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请求:涉案精神病人刘某X因置疑同村的刘某乙作法害他多年,于2016年5月13日19时许,带着一把水果刀来到刘某乙家中,踹开侧门进入客厅,持刀连刺刘某乙数刀后,将刘某乙刺倒在客厅地板上,后发现刘某乙姑姑刘某丙闻声进屋,所以逃离现场。刘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逝世。当晚,刘某X接到母亲要求回家的电话后,回来雷坪镇上岗村的家中,被守候的桂阳县公安局民警捕获。经查验,死者刘某乙因多脏器损害致大出血逝世,性质属他杀。经判定,刘某X在本案中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主张强制住院医治。
请求人为证明上述现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精神病医疗判定等依据,以为依法应当对刘某X进行强制医疗。
法定署理人刘某X对请求人请求强制医疗的现实无贰言。
指定署理人赵永福对请求机关确定的现实、依据均无贰言,以为被请求人刘某X契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19时许,在桂阳县雷坪镇上岗村,被请求人刘某X带着水果刀从侧门进入乡民刘某乙家中,连刺刘某乙数刀。刘某乙被送往桂阳县中医院医治,当晚经抢救无效逝世。同晚,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X家族的合作下将刘某X捕获归案。2016年5月19日,桂阳县公安局作出桂公物鉴(尸检)字(2016)22号《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书》确定:死者刘某乙系多脏器损害致大出血逝世,性质属他杀。2016年5月30日,郴州市博雅司法判定中心作出(2016)精鉴字第42号《法医精神病判定意见书》确定:刘某X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主张强制住院医治。
上述现实,有承受刑事案子登记表、立案决议书、捕获经过、吊销案子决议书、户籍材料、健康检查登记表、证人刘某丁、邓某某、刘某丙、刘某壬、吴某某、刘某X、邓某乙的证言、精神病人刘某X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精神病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依据证明。
本院以为,被请求人刘某X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施行损伤别人身体的行为,致一人逝世,严重损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判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请求人刘某X有持续损害社会或许,契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请求机关对被请求人刘某X施行损伤别人行为的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决议如下:
对被请求人刘某X予以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议,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能够自收到决议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复议期间不中止履行强制医疗的决议。
审 判 长 邓红亮
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
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署理书记员 肖 容
经过人民法院的各种调查,终究得出一个人是否需求强制医疗的定论,这也是法令谨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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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16)湘1021刑医03号
请求人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请求人刘某X,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现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采纳暂时保护性束缚办法于湖南省郴州市博雅医院。
法定署理人刘某X,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
指定署理人赵永福,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医申(2016)03号强制医疗请求书,请求对被请求人刘某X进行强制医疗,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告诉其法定署理人,依法为被请求人指使法令援助律师供给法令协助,于2016年7月27日在郴州市博雅医院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使助理检察员李正出庭支撑公诉,被请求人的法定署理人刘某X、指定辩护人赵永福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请求:涉案精神病人刘某X因置疑同村的刘某乙作法害他多年,于2016年5月13日19时许,带着一把水果刀来到刘某乙家中,踹开侧门进入客厅,持刀连刺刘某乙数刀后,将刘某乙刺倒在客厅地板上,后发现刘某乙姑姑刘某丙闻声进屋,所以逃离现场。刘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逝世。当晚,刘某X接到母亲要求回家的电话后,回来雷坪镇上岗村的家中,被守候的桂阳县公安局民警捕获。经查验,死者刘某乙因多脏器损害致大出血逝世,性质属他杀。经判定,刘某X在本案中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主张强制住院医治。
请求人为证明上述现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精神病医疗判定等依据,以为依法应当对刘某X进行强制医疗。
法定署理人刘某X对请求人请求强制医疗的现实无贰言。
指定署理人赵永福对请求机关确定的现实、依据均无贰言,以为被请求人刘某X契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19时许,在桂阳县雷坪镇上岗村,被请求人刘某X带着水果刀从侧门进入乡民刘某乙家中,连刺刘某乙数刀。刘某乙被送往桂阳县中医院医治,当晚经抢救无效逝世。同晚,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X家族的合作下将刘某X捕获归案。2016年5月19日,桂阳县公安局作出桂公物鉴(尸检)字(2016)22号《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书》确定:死者刘某乙系多脏器损害致大出血逝世,性质属他杀。2016年5月30日,郴州市博雅司法判定中心作出(2016)精鉴字第42号《法医精神病判定意见书》确定:刘某X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主张强制住院医治。
上述现实,有承受刑事案子登记表、立案决议书、捕获经过、吊销案子决议书、户籍材料、健康检查登记表、证人刘某丁、邓某某、刘某丙、刘某壬、吴某某、刘某X、邓某乙的证言、精神病人刘某X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精神病判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依据证明。
本院以为,被请求人刘某X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施行损伤别人身体的行为,致一人逝世,严重损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判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请求人刘某X有持续损害社会或许,契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请求机关对被请求人刘某X施行损伤别人行为的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决议如下:
对被请求人刘某X予以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议,被决议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近亲属,能够自收到决议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复议期间不中止履行强制医疗的决议。
审 判 长 邓红亮
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
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署理书记员 肖 容
经过人民法院的各种调查,终究得出一个人是否需求强制医疗的定论,这也是法令谨慎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