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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23:44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子时,采纳原告就被告的准则,只需被告在我国有居处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统辖权。一起,关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离婚案子,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则原告居处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统辖权。
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统辖权:
(1)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3)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
(4)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婚姻订立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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