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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有什么条件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6:34
关于下述状况,出票人或背书人不能向法律规定的特定目标行使追索权:
(1)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假如收据被回绝承兑或被回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一起,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别人清偿收据债款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
这是由于,出票人是签发收据的人,承当着终究的付款职责。不论是背书人、确保人,只需履行了收据债款,都能够向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其终究目标是出票人。为此,当出票人成为持票人时,追索程序到此为止。另一种状况是,在出票人同别人进行买卖活动时,收进一张自己签发的远期汇票而成为持票人,他在收据到期时,能够行使付款恳求权。假如付款恳求遭到回绝,他也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只能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返还其在承兑人或付款人处的资金。
(2)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这以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由于,收据经背书转让后,构成接连背书的联系,背书人对这以后手承当确保收据的承兑和付款的职责。当该收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还应当承当清偿收据债款的职责。由此可见,追索权是持票人对前手行使的权力,不能向后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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