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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7:31
私运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界定,海关法规有明文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其违法的构成条件上,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无需数罪并罚。那么哪些是本罪的违法构成以及本罪的刑事处分量刑,请见下文。
私运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单位犯本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各款的规则处分。
一、本罪的概念及其违法构成
私运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不合法带着、运送、邮递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假如私运了珍稀植物或珍稀植物制品其中之一的,则依据目标别离以私运珍稀植物罪或私运珍稀植物制品罪科罪处刑。既私运了珍稀植物又私运了其制品的,亦只构本钱罪,无需数罪并罚,罪名则为私运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制止进出门的准则,违法目标则为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国家重点维护的原生地天然成长的宝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成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明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桫椤、珙桐、苏铁树、金钱松、台湾松、香果树等。既可所以原产、原生于我国,也可所以原产、原生于外国。依据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的《野生植物维护法令》的规则,珍稀植物,分为国家一级维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维护野生植物。其名录则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维护、建造等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发布。至于珍稀植物制品,则是指来源于珍稀植物,经加工出来的制成品,如药材、木材、标本、用具等。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不合法带着、运送、邮递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详细办法可拜见私运兵器、弹药罪中对私运行为办法的介绍。
(三)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所以单位,又可所以个人。
(四)本罪的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是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而仍决意不合法带着、运送、邮递进出国(边)境。过错不能构本钱罪。假如不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虽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但不知是国家制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即便有私运行为,也不能构本钱罪。
二、本罪的刑事处分量刑
1、依据本条第3款规则,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2、依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则,装备保护私运的,应以本罪按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3、依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则,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缉私的,应以私运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则的波折公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4、依据本条第5款规则,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则即按天然人犯本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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