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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8:34

个人一切房子的婚后收益确定及其处理
案情摘要
王某与李某2008年8月挂号成婚。婚后李某出售自己婚前房产的金钱购买了另一房产,房款181800元,挂号在自己名下。王某用自己婚前住宅公积金45000元进行了装饰。2011年6月李某将房产出售别人,转让价款448000元,包含婚后两边购买的家具、电器等,评价约8000元,包含在总房款中。王某一套婚前房产,婚后租借,租金约72000元。2011年10月王某申述离婚,要求切割李某购买的房产增值部分。李某赞同离婚,可是以为房产增值归于个人财产,王某租金收入72000元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李某付出装饰补偿款40000元及家具、电器款4000元,王某72000元付出李某租金36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定见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离婚时该房产归于“个人财产的代替物”,应当确定为个人财产,其天然增值也归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一切的房产婚后用于租借,其租金收入归于经营性收入,应当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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