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婚礼前陪送的嫁妆是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8:21举办婚礼前陪送的陪嫁品是不是夫妻共有产业
原、被告于2000年1月树立爱情联系,于同年3月24日处理手续。同年4月,两边依照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原、被告因婚前相识时刻短,互相缺少了解,性情不投,常因家庭小事产生矛盾,两边自2000年12月开端分家。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一起产业摩托车一辆判归其一切,并供给购车发票一张。经查,该车出售时刻是在原、被告处理结婚登记之后,举办婚礼之前,为女方娘家购买陪送的陪嫁品。购买前两边处理公证时,公证部分证明为原告的婚前产业,而被告供给的购车发票载明的时刻则在两边举办婚礼之后。被告供给的购车发票,系事后补开的。 法院以为,原、被告关于离婚问题现已达到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两边讼争的摩托车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女方个人产业。修改后的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
(一)薪酬、奖金;(二)出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在外;(五)其他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第十八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