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4:12
发布部分: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在我市乡镇团体一切制企业活跃、保险地推广股份合作制,转化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团体企业生机,促进乡镇团体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团体经济办、体改委、税务局、工商局和市人民银行组成市乡镇团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辅导小组,担任推广股份合作制的辅导和协调作业。作业地点在市团体经济办。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辅导小组,加强对这项作业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团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可采纳下列方式:(一)原企业将其悉数净财物折成股份,并吸收内部员工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二)八名以上员工或乡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一起参加劳作,依照协议,以资金、什物。技能等作为股份,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五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民主管理,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同享、危险共担的准则,履行规则的财务准则,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六条乡镇团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须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决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报批时,须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决议、请求表、股份合作制规章和财物评价陈述等文件,经主管部分检查赞同,并按企业从属联系,报市或县(市)、区股份合作制辅导小组批阅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改变挂号。 乡镇团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必须在企业主管部分、团体企业财物管理部分辅导下,按规则对企业财物进行核实评价和产权界定。整理核实财物的盘盈盘亏和财物评价后的价值增减,按规则程序报批后,企业能够处理管帐账目。
第七条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人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主管部分检查赞同,报市或县(市)、区股份合作制辅导小组批阅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分处理税务挂号。
第八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下列规则设置股权:国家在企业的出资为国家股;企业自有财物为团体股;员工个人出资为员工个人股。 外单位在本企业的出资,按有关政策规则和两边协议处理。
第九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请求发行内部股证,地处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长海县的企业须报市人民银行同意;地处其他县(市)、区的企业须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组织同意。
第十条乡镇团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员工准则上应认购必定数量的个人股,其金额由企业自定。员工个人股不得半途退股,但可在企业内部转让,转让过户手续,由企业财务部分担任处理。
第十一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准则上实施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准则。员工个人股金额小于团体股金额的,可实施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准则。
第十二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财物处置、劳作用工、薪酬奖金分配、人事管理、内部组织设置、产品和劳务定价、出资决策等自主权。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薪酬分配和经营者薪酬收入,按市政府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四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按员工个人股总额。在本钱中提取相当于银行一年定时居民存款利率的股息,年终参加分红。
第十五条乡镇团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依法纳税后的年终收益,按股分配盈利。国家股分得的盈利,做为国家股增值,留在企业做为生产发展基金;团体股分得的盈利为企业留利,别离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赏基金,分配份额由企业自定;员工个入股分得的盈利,为员工个人一切。 由个人入股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税后赢利中提取必定份额的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今后,再进行盈利分配。
第一条为在我市乡镇团体一切制企业活跃、保险地推广股份合作制,转化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团体企业生机,促进乡镇团体经济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团体经济办、体改委、税务局、工商局和市人民银行组成市乡镇团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辅导小组,担任推广股份合作制的辅导和协调作业。作业地点在市团体经济办。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辅导小组,加强对这项作业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团体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可采纳下列方式:(一)原企业将其悉数净财物折成股份,并吸收内部员工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二)八名以上员工或乡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一起参加劳作,依照协议,以资金、什物。技能等作为股份,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五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实施民主管理,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同享、危险共担的准则,履行规则的财务准则,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第六条乡镇团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须经企业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讨论决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报批时,须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决议、请求表、股份合作制规章和财物评价陈述等文件,经主管部分检查赞同,并按企业从属联系,报市或县(市)、区股份合作制辅导小组批阅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改变挂号。 乡镇团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必须在企业主管部分、团体企业财物管理部分辅导下,按规则对企业财物进行核实评价和产权界定。整理核实财物的盘盈盘亏和财物评价后的价值增减,按规则程序报批后,企业能够处理管帐账目。
第七条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人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主管部分检查赞同,报市或县(市)、区股份合作制辅导小组批阅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处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分处理税务挂号。
第八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下列规则设置股权:国家在企业的出资为国家股;企业自有财物为团体股;员工个人出资为员工个人股。 外单位在本企业的出资,按有关政策规则和两边协议处理。
第九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请求发行内部股证,地处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长海县的企业须报市人民银行同意;地处其他县(市)、区的企业须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组织同意。
第十条乡镇团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员工准则上应认购必定数量的个人股,其金额由企业自定。员工个人股不得半途退股,但可在企业内部转让,转让过户手续,由企业财务部分担任处理。
第十一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准则上实施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准则。员工个人股金额小于团体股金额的,可实施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准则。
第十二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财物处置、劳作用工、薪酬奖金分配、人事管理、内部组织设置、产品和劳务定价、出资决策等自主权。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薪酬分配和经营者薪酬收入,按市政府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四条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可按员工个人股总额。在本钱中提取相当于银行一年定时居民存款利率的股息,年终参加分红。
第十五条乡镇团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依法纳税后的年终收益,按股分配盈利。国家股分得的盈利,做为国家股增值,留在企业做为生产发展基金;团体股分得的盈利为企业留利,别离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赏基金,分配份额由企业自定;员工个入股分得的盈利,为员工个人一切。 由个人入股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在税后赢利中提取必定份额的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今后,再进行盈利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