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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免缴个税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1:02

住宅补助免缴个税的最新规则是什么呢?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港澳区域住宅等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财税[2004]29号)。
《告诉》规则: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含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寓居在香港、澳门,每个作业日往复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区域,由此境内企业(包含其相关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宅、膳食、洗衣、搬家等非现金方法或实报实销方法的补助,凡能供给有用凭据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认后,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则,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言语训练、子女教育而获得的费用补助,凡能供给有用开销凭据等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以为合理的部分,能够按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告诉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告诉第五条的规则,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告诉自2004年1月1日起履行。
[点评]:
我国政府对外籍个人在我国获得的收入有许多优惠方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94)财税字第020号]中第二条规则: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方法或实报实销方法获得的住宅补助、膳食补助、搬家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有关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54号)中也规则: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方法或实报实销方法获得的合理的住宅补助、膳食补助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交税人在初度获得上述补助或上述补助数额、付出方法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薪酬薪水所得交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上述补助的有用凭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承认免税。
对外籍个人因到我国任职或离任,以实报实销方法获得的搬家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交税人供给有用凭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确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的组织、场所,以搬家费名义每月或定时向其外籍雇员付出的费用,应计入薪酬薪水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别的,对外籍个人获得的言语训练和子女教育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交税人供给在我国境内承受上述教育的开销凭据和期限证明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对其在我国境内承受言语训练以及子女在我国境内承受教育获得的言语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补助,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交税。
此次财税[2004]29号文件又是新添加的一个。因为香港、澳门区域与内地地理位置毗连,交通便当,在内地企业作业的部分外籍人员挑选寓居在港、澳区域,每个作业日往复于内地与港澳之间。此次财税[2004]29号文件就这些外籍个人在港澳特区寓居时公司给予住宅、膳食、洗衣等非现金方法或实报实销方法的补助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清晰。
相关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获得港澳区域住宅等补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告诉》(财税[2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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