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73条第2款是对取保候审确保人特定景象下承当民事职责的规则。该条规则取保候审确保人怠于实行确保职责致使被告人逃匿的,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但因为该条规则得过于准则,实践中怎么详细运用,颇有争议,本文略作剖析。
我们对确保人于此景象下承当职责的性质和职责的规模均无贰言,有贰言的是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怎么要求确保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恳求是否具有独立性。一种观念以为结合《解说》第73条第1款的规则看,被告人逃匿是否因为确保人怠于实行确保职责形成的,应由取保候审的实行机关予以确定,只要实行机关确定因确保人怠于实行确保职责导致被告人逃匿的,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才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一种观念以为因确保人怠于实行确保职责导致被告人逃匿的,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职责,因被告人缺席刑事审判无法继续进行,刑事诉讼部分只能间断,因而顺便民事诉讼也应间断,待被告人归案后,才可追加确保人为被告,追查其补偿职责。一种观念以为确保人于此景象下承当补偿职责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不受实行机关是否追查确保人职责以及被告人是否归案的影响,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能够独自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详细理由如下:
确保人承当的补偿职责在本质上归于民事侵权职责,它具有侵权行为建立的独立构成要件。根据民事法律有关规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含:有加害行为、有危害现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四个方面。此种景象下,确保人怠于实行确保职责导致被告人逃匿归于加害行为,被告人逃匿致使顺便民事原告人不能及时追查其民事职责,现已给顺便民事原告人形成了危害,此属危害现实,顺便民事原告人这种危害正是因为确保人不实行确保职责形成的,与确保人具有必定的因果关系。确保人不实行确保职责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阐明确保人是有差错的。而被告人的民事职责源于其犯罪行为,二者在职责主体、归责准则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同。
因而,确保人的补偿职责与被告人的民事职责彼此并存,前者不依附于后者。被告人逃匿,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因刑事诉讼的间断导致顺便民事诉讼也无法继续进行,不影响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顺便民事原告人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保人独立承当补偿职责。可见第二种观念是不足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