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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协议附条件条件达成后担保是否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3:50
签订协议时,有些是附有条件的担保协议,那么担保协议附条件条件达到后担保是否免除,关于条件达到后担保是否免除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条件达到后担保是否免除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担保协议附条件,条件达到后担保是否免除
2010年12月23日,张某恳求判令从某返还部分欠款390万元,并由A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2011年1月30日,张某提出添加诉讼恳求的请求,要求从某、A公司补偿900万元。A公司辩称:从某未按合同指定用处运用告贷,A公司不该承当担保职责;依据协议书第五条“本协议自土地出让金交纳之日起收效”的约好,因从某未交给土地出让金而导致该协议未收效,担保人A公司不该承当职责。
法院判定:应当承当还款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从公正准则确认各方权力和职责”的规则,三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别离约好,告贷用于土地出让金交纳和工程用款,以实践给付时刻为告贷起算时刻,及从某拿到土地运用权证后合同免除等条款。张某现已按该协议约好实践付出从某告贷,完结协议约好职责。三方告贷现实、担保现实均已建立,何况从某并未取得土地运用权证,担保人担保免除条件未成果,其应实行担保职责。另查明,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已实践交给张某,其间已作价部分应在从某清偿张某告贷中扣除,未经作价的电梯(滚梯)一部、山水画两幅应在实行中作价扣除。
律师说法:是否应承当担保职责
从协议第三条来看,虽然当事人运用了“担保无效”字样,但表达的内容是清楚的,约好的便是从某移用、占用该笔告贷而不决向运用时,告贷协议免除,张某有权回收告贷,追查从某违约职责,A公司与张某之间的担保协议失效,担保人A公司免责。从协议此节内容的表述来看,亦不存在以张某回收告贷为担保协议免除的前提条件问题。所以该约好应属各方对协议(包含告贷协议和担保协议)附免除条件的约好,并不存在难以了解或意义不清之处。之所以就担保问题发生歧义,关键在于整个协议中关于担保的约好比较多、乱,除协议第三条关于从某移用、占用资金,A公司为张某承当的担保无效的约好外,第四条还专门规则确保职责,约好A公司为告贷协议供给担保,在从某无能力归还的情况下承当连带职责;A公司以自有财物承当担保,担保规模包含本金及违约金;从某拿到土地运用证之日,担保免除,由张某和从某另行签订协议。第五条则约好“本协议自土地出让金交纳之日收效”。并且上述约好内容的确存在必定的对立之处,因为协议第三条约好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则,亦不属独立担保景象,应确定有用,其所附免除条件即从某移用该笔告贷的行为现已成果,故担保协议应予免除,继而也不触及协议第四条约好内容的实行问题。因而,A公司不该对本案所涉债务承当担保职责。
归纳上面的介绍,担保协议附条件,条件达到后担保能够免除。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条件达到后担保是否免除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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