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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工资时扣缴义务人怎么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5:37

问:我单位部属一全资子公司,规划较小,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子公司所属人员人事处理联系归我单位会集处理,薪酬由我单位代垫直接发放,其相应社保也由我单位一致代垫交纳。(期末一致结算清偿)。该子公司个人所得税应由我单位交纳仍是该子公司自行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代发薪酬时扣缴责任人怎样确认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问:我单位部属一全资子公司,规划较小,实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子公司所属人员人事处理联系归我单位会集处理,薪酬由我单位代垫直接发放,其相应社保也由我单位一致代垫交纳。(期末一致结算清偿)。该子公司个人所得税应由我单位交纳仍是该子公司自行交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责任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责任人。个人所得超越国务院规则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薪酬、薪水所得或许没有扣缴责任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景象的,交税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处理交税申报。扣缴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处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第二款规则:薪酬、薪水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责任人或许交税责任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交税申报表。
依据上述规则,贵单位部属的一全资子公司人员的薪酬由贵单位代垫直接发放,应以付出所得的贵单位为扣缴责任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交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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