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代驾受伤,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3:10国庆期间亲友良久集会喝酒的人许多,因而,代驾的生意不错,许多人也在国庆做上了兼职。那么假日代驾受伤,能否要求工伤补偿?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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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日间,因嫁女娶亲等喜宴较多,而许多人又不得不喝酒,我遂决议乘机担任代驾,并专门在数家酒店门口贴“小广告”招揽生意。5日正午,李某因为醉酒无法开车,以100元的价格雇我送其回家。途中,同向而来的王某违章驾驶,导致两车相撞,形成我遭到轻伤。经交警部门确定,王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过后,我与王某达成了补偿协议,即由其一次性交给我各项丢失1万元。而当我以在作业时间、因为作业原因受伤为由,要求李某给予工伤补偿时,却遭到回绝,理由是我的景象并非工伤,更何况我现已从王某处得到补偿。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律师回复:
李某确实无需承当工伤补偿职责。
一方面,你并不归于工伤保险主体。尽管《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而你确实是在驾车期间、在车内、因为驾车遭到损伤,即外表看来,好像应当构成工伤。但该法令第二条第二款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即确定工伤的条件之一,在于遭到事端损伤者有必要是“职工”,对方有必要是“用人单位”。而李某只是以个人身份暂时招聘你,并不是什么“安排”或“个体工商户”,你也仅仅是暂时被招聘,意图在于完结代驾的单一使命,而不归于“职工”或专职、固定、能够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雇工”。
另一方面,你无权享用两层补偿。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动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法令》的规则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动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即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到人身危害的,确实享有别离来自侵权和工伤的两层补偿,但因其间已清晰有必要以“工伤”为条件,而你并不构成工伤,天然不能适用。该解说第十一条还指出:“雇佣联系以外的第三人形成雇员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力人能够恳求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也能够恳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雇主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即你尽管具有索赔的选择权,但在你现已从王某处取得补偿的情况下,则失去了对李某的索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