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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联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21:26
在法院审理案子的过程中,有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将该案子移交给其它法院进行审理。那么移交统辖和统辖权的搬运联络是什么呢?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则呢?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移交统辖,是指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子后,发现对该案无统辖权,为确保该案子的审理,按照法令相关规则,将该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统辖的本质是对案子进行移交,而不是对案子统辖权进行移交。
统辖权搬运,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议或许赞同,将某个案子的统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许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统辖权搬运的本质而言,是对级别统辖的一种变通和弥补。
相关常识:
移交统辖,是指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子后,发现对该案无统辖权,为确保该案子的审理,按照法令相关规则,将该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统辖的本质是对案子进行移交,而不是对案子统辖权进行移交。它是对统辖发作过错所选用的一种纠正办法。移交统辖一般发作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扫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交。
适用条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法院统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该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据此规则,移交统辖的适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现已受理案子。若没有受理的案子,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统辖的,不存在移交统辖问题,应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二)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依法享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而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子。
(三)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统辖权。这是对移交案子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交,只能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在具有上述三个条件的一起,还有必要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则的“不得再自行移交”的意义,才干正确认识和适用移交统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交,是指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交案子裁决,对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交案子的法院有必要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交。如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以为该院依法确无统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这样规则,既能够避免法院之间彼此推诿或许抢夺统辖权,又能够避免延迟诉讼,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定见》的规则,案子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统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改变的影响。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不得以行政区域改变为由,将案子移交给改变后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定后的上诉案子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许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子,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许再审。实践中,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现已对案子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可视为当事人抛弃了贰言权,也可不用移交统辖,由受理案子的法院持续审理。
法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移交统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该院的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假如收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该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与移交统辖不同,统辖权的搬运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也能够把该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移交统辖所移交的对象是民事案子,而统辖权的搬运所移交的法院对民事案子的统辖权限。
移交统辖一般发作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扫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交。听讼网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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