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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1:56
许多法令规则都有相应的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说,其间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是怎么规则的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子,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赞同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决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赞同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决保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决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榜首审案子,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案子,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延期履行案子,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资料包含报请复核的陈述,榜首、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子归纳陈述各五份以及悉数檀卷、依据。死刑案子归纳陈述,榜首、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陈述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子应当报送全案檀卷、依据。
从前发回从头审判的案子,原榜首、二审檀卷应当同时报送。
第三百四十七条 报请复核的陈述,应当写明案由、扼要案情、审理进程和判定成果。
死刑案子归纳陈述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状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许曾受过行政处分的,应当写明;
(二)案子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子从前发回从头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从头审判的原因、时刻、案号等;
(三)案子侦破状况。经过技能侦办办法捕获被告人、侦破案子,以及与自首、建功确定有关的状况,应当写明;
(四)榜首审审理状况。包含控辩两边定见,榜首审确定的违法现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定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状况。包含上诉理由、检察机关定见,第二审审理或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确定的现实,依据采信状况及理由,控辩两边定见及采用状况;
(六)需求阐明的问题。包含一起违法案子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科罪量刑状况,案子有无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响等状况;
(七)处理定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定见。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延期履行案子,应当全面检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纪,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确定的现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的确、充沛;
(三)违法情节、结果及损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令是否正确,是否有必要判处死刑,是否有必要当即履行;
(五)有无法定、裁夺从重、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检查的其他状况。
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案子,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决核准;
(二)原判确定的某一详细现实或许引证的法令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延期履行并无不当的,能够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定、裁决;
(三)原判确定现实正确,但适用法令有过错,或许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能够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或许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呈现新的影响科罪量刑的现实、依据的,能够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或许依照本解说第二百二十条规则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背法定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案子,不得加剧被告人的惩罚。
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应当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决核准;
(二)原判确定的某一详细现实或许引证的法令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能够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定、裁决;
(三)原判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四)复核期间呈现新的影响科罪量刑的现实、依据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五)原判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六)原审违背法定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其间部分违法的死刑判定、裁决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以为其间部分违法的死刑判定、裁决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能够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定。
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其间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定、裁决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以为其间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定、裁决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能够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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