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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假释申请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0:38
服刑人员假释请求
假释是指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违法人,在履行必定惩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损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早开释的准则。这种准则是寻求活跃的惩罚作用而采纳的处分手法,其实质还在于经过假释准则的运转完成惩罚效益的最大化,标准引导受刑人恪守社会法令次序。
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则:“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破、掠夺、强奸、劫持等暴力性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不得假释。”该条款对违法人犯两种或多种暴力性罪过,其别离被判刑期不满十年,而兼并履行达十年以上的景象是否相同适用此规则不明确。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违法人一起触犯了两种暴力性违法,如成心杀人罪和掠夺罪被各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兼并履行到达十年有期徒刑的,该受刑人是能够被假释的。
这种做法不符合立法主旨。
首要,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是对严峻风险监犯的一种禁止性条款,它的立法原意是考虑到上述严峻暴力性违法具有严峻的社会损害性及人身风险性,而实践中的做法不利于对违法人的改造,也不利于社会的安稳;其次,“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违法人所违法行理应与其所受惩罚相适应,若像上述景象能够被假释,必然有重犯轻罚的意味,故对犯有此种景象的违法人不该适用假释;最终,虽然在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也有“如有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能够不受上述履行刑期的约束”的规则,但这儿的“特殊状况”也仅指国家政治、国防、交际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的状况,因而司法实践中所呈现的上述景象很明显也不行运用此规则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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