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质押担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9:15
质押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则:“为担保债款的实行,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务人占有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质权的景象,债务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务人为质权人,交给的动产为质押产业。”
质押担保的规模
能够适用于担保法的规则,也能够由当事人约好,包含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
质押担保的规模,是指出质人所承当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规模。
质押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
主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好债款人应实行的合同责任,不包含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务发生的附随债务。
利息,是指在完成质权时主债务的已届清偿期的全部利息,利息能够依照法令规则确认,也能够由当事人约好,但不能违背法令的规则约好过高的利息,不然法令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必定数额的金钱,或许约好因违约发生的损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
危害补偿金,是指债款人未实行合同,给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应当补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开销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保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开销的饲料费等。
完成质权的费用,是指完成质权时所需的全部费用。例如,质物评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