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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9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3: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立法会发生方法的决议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7年立法会发生方法是否需求修正的陈述》,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定见和主张。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发生方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议》规则,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推举能够施行由普选发生的方法;在行政长官施行普选前的恰当时分,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说》,就行政长官发生方法的修正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陈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发生方法和2017年立法会发生方法进行了广泛、深化的大众咨询。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遍及期望2017年完成行政长官由普选发生,并就行政长官普选方法有必要契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行政长官有必要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准则形成了广泛一致。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方法和2017年立法会发生方法,香港社会提出了各种定见和主张。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 2017年立法会发生方法修正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陈述。会议认为,行政长官的陈述契合香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说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大众咨询的状况,是一个活跃、担任、务实的陈述。
会议认为,施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开展的历史性前进,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严重革新,关系到香港长时间昌盛安稳,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开展利益,有必要审慎、稳步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源于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即“行政长官的发生方法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状况和按部就班的准则而规则,终究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发生的方针。”拟定行政长官普选方法,有必要严厉遵从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则,契合“一国两制”的准则,契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统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现均衡参加,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开展,按部就班地开展合适香港实际状况的民主准则。鉴于香港社会对怎么执行香港基本法有关行政长官普选的规则存在较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确施行香港基本法和决议行政长官发生方法负有宪制职责,有必要就行政长官普选方法的一些核心问题作出规则,以促进香港社会凝集一致,依法顺利完成行政长官普选。
会议认为,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则,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担任,也要对中心人民政府担任,有必要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准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议的,是坚持香港长时间昌盛安稳,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开展利益的客观需求。行政长官普选方法有必要为此供给相应的准则保证。
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发生方法经过修正后,现已向扩展民主的方向迈出了严重脚步。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规则的现行立法会发生方法和表决程序不作修正,2017年第六届立法会发生方法和表决程序持续适用现行规则,契合按部就班地开展合适香港实际状况的民主准则的准则,契合香港社会的大都定见,也有利于香港社会各界集中精力优先处理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从而为行政长官施行普选后完成立法会悉数议员由普选发生的方针创造条件。
鉴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说》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发生方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规则,决议如下:
一、从2017年开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推举能够施行由普选发生的方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推举施行由普选发生的方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发生方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推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发生方法而规则。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发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提名人。每名提名人均须取得提名委员会整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撑。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历选民均有行政长官推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提名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发生后,由中心人民政府录用。
三、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方法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发生方法》予以规则。修正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据香港基本法和本决议的规则,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出,经立法会整体议员三分之二大都经过,行政长官赞同,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
四、如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方法未能经法定程序取得经过,行政长官的推举持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发生方法。
五、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发生方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则不作修正,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发生方法和表决程序,持续适用第五届立法会发生方法和法案、方案表决程序。在行政长官由普选发生今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推举能够施行悉数议员由普选发生的方法。在立法会施行普选前的恰当时分,由普选发生的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说》,就立法会发生方法的修正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陈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
会议着重,坚持不懈地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政策,严厉按照香港基本法就事,稳步推动行政长官由普选发生,是中心的一向态度。期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社会各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本决议的规则,共同努力,达至行政长官由普选发生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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