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新河家俱厂因桃源县劳动局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7:58
原告:桃源县新河家俱厂。法定代表人:王世芬,厂长。被告湖南省桃源县劳动局。法定代表人:康正荣,局长。第三人:刘建中,男,1956年6月4日出世,汉族,桃源县黄甲铺村夫,暂住本县漳江镇渔父祠居委会十一组,个别漆匠。新河家俱厂与刘建中自1994年以来两边建立了家俱油漆的事务联系,刘建中对新河家俱厂的家俱按照厂方要求进行包工包料,其油漆质量、交给时刻均按厂方要求,酬金事前议定,连续结算。1998年1月24日,刘建中就1997年间所油漆家俱酬金进行结算时,新河家俱厂敷衍刘建中酬金18000元,因为新河家俱厂资金周转一时困难,一次无现金悉数付出,除交给刘建中现金5000元外,其余部分经刘建中赞同后由新河家俱厂出具了“欠到刘建中薪酬13000元”的欠条结算。过后,新河家俱厂以与刘建中结算有误为理由,要求与刘建中从头进行核算结帐,刘建中不予理睬,要求以欠条付款,两边发作胶葛。1998年6月26日,刘建中以新河家俱厂克扣、拖欠自己薪酬为由向桃源县劳动局提出申请,恳求依法予以处理。1998年10月21日,桃源县劳动局以刘建中与新河家俱厂是雇主与雇工的劳动合同联系,以新河家俱厂无故拖欠职工薪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则,作出了责令新河家俱厂付出所欠刘建中薪酬13000元,赔偿金13000元的行政处理决议。桃源县新河家俱厂不服,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刘建中不是本厂职工,两边不存在雇主与雇工联系,而是本厂将家俱批量或计件的交由刘建中包工包料进行油漆加工。1998年1月24日原告与刘建中结算前段帐目时,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悉数付清金钱,经刘建中赞同后,原告出具了下欠其承包款13000元的欠条一份,后因原告发现结帐有误,要求与刘建中从头结算遭到回绝,两边发作对立,被告机关将已构成的债款债款胶葛,确定是原告无故拖欠职工薪酬,作出行政处理决议,定性禁绝,适用法律不妥,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吊销。被告辩称,新河家俱厂与刘建中是雇与被雇的劳动合同联系,新河家俱厂不及时付清职工薪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则,被告机关对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现实清楚,证据确凿,恳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持。第三人刘建中表明,要求保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原告敷衍清所欠薪酬。「审判」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新河家俱厂在家俱制造、加工、出售过程中,将家俱的油漆部分交由刘建中包工包料,进行单项的油漆加工,且两边对油漆加工的质量、时刻、酬金事前协议,其构成的是一种家俱油漆加工承包联系。1998年1月24日,两边对1997年间没有结算的酬金进行结算,由新河家俱厂出具了所欠薪酬欠条,但该欠条并不简略的仅仅刘建中的劳务薪酬,还有该薪酬以外的刘建中为油漆家俱而供给的质料本钱,两边结算后已实践构成了清晰的债款债款联系。后因而发作胶葛,不属劳动法调整领域。被告桃源县劳动局作出的(1998)劳行决字第14号处理决议定性禁绝,适用法律不妥,是逾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第三人刘建中恳求保持的行政处理决议,本院不予支撑。其债款追偿,应依法进行。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4目之规则,该院于1998年12月29日作出判定如下:吊销被告桃源县劳动局(1998)劳行决议第14号处理决议。一审宣判后桃源县劳动局不服,向听讼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首要理由是:原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定性禁绝,适用法律过错,恳求依法公正处理。听讼网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刘建中与桃源县新河家俱厂油漆家俱实施的是包工、包料的方式,且两边口头协议了油漆的质量、交货时刻及酬劳,契合加工承包合同联系的特征,而不是一种简略的点工计酬的雇佣劳动力的雇工合同联系。因而,新河家俱厂给刘建中出具的欠条不能以为是欠的刘建中做工的劳动力的薪酬。上诉人桃源县劳动局依据《劳动法》规则,处理新河家俱厂定性禁绝,适用法律过错,逾越了其行政职权,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则,该院于1999年8月24日作出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