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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1:29
工商所能否以自己名义施行行政处分吗?工商所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详细行政行为,可是工商所能够以自己名义在法令规则的规模内作出处分,那么首要规模有哪些呢?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给予正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需求没收违法所得或许不合法资产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折合人民币与罚款数额之和在1000以下的;
(三)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分的。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投机倒把行为、违背公司或许企业法人挂号办理规则的行为、广告违法行为、使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等,不得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处分。
撤消营业执照的处分不得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
一是四川省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工商行政办理所法令〉的几项详细规则》中规则“工商所罚款、没收或许没收资产金额在200元以上,必须按规则的办案程序立案,或实行报批手续,经派出工商局同意后作出”。因为该规则拟定距今已达14年之久,我国经济已得到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已得到全面提高,200元的规范已与当时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而对此项规则已无采用的必要,工商所对处分款、没收资产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完全能够由工商所自己决议,没有必要报经派出工商局同意;
二是关于无照经营行为,因为未经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核准挂号,其主体资格不明确,并且一般无照经营者大都不会详细声明自己是以什么名义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因而违法主体是个人仍是企业仍是其他安排不方便判定,所以也不宜以工商所的名义施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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