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否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22:14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否补偿
作者:许磊 张慧芳
发布时刻:2014-01-24 15:24:49
【案情】
2013年11月16日,李某驾驭的二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驭的小型轿车发作交通事端,至李某受伤。经交警大队确认,李某负事端的非有必要职责,王某负事端的首要职责。王某驾驭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13年12月21日,李某向法院申述王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补偿其医疗费9 856元(包括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住院膳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6 000元、护理费5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6 856元。
【不合】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补偿原告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的部分,有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观念以为,保险条款已明确规则“保险人依照国家根本医疗保险的规范核定医疗费用的补偿金额”,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应从医疗费中予以扣减。
第二种观念以为,现行法令并没有将医疗费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补偿非医保用药的部分。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榜首,从现行法令规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规则:“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历和确诊证明等相关依据确认。补偿义务人对医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贰言的,应当承当相应的举证职责”,这一规则并没有将医疗费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
第二,从该保险条款的效能来看,该条款约好保险公司“依照国家根本医疗保险”规范进行补偿,这样的约好掠夺了被保险人享用更多理赔事宜的权力,并免除了保险公司本身本应该依法承当的补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则,该条款是无效的。
第三,从交强险建立的意图来看,其在于保证交通事端受害者能敏捷取得补偿,然后得到及时救治。医师是依据患者的详细病况用药的,假如受害人在承受医治时还要考虑是否运用非医保用药,很可能会影响医治作用,对其身体健康发生无法估计的负面影响,这与建立交强险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综上,笔者以为,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子中,保险公司除非有满足的依据证明该非医保用药不属于医治过程中有必要运用的药品,不然保险公司应当承当非医保用药费用赔付职责。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
职责编辑:牟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