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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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刑法条文
第三节 自首和建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避免特别严峻结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刻效能问题的解说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1〕9号)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曾经违法,虽不具有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曾经违法,违法后自首又有严峻建功体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建功的确认规范、查验程序和从宽处分起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查询研讨、广泛寻求各方定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安排学习,实在遵循履行。各地在履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建功准则的运用,更好地遵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方针,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等规则,对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定见:
一、关于“主动投案”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七种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体现了违法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1)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奉告自己罪过的;(2)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主动奉告自己罪过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办法期间,自意向履行机关奉告没有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罪过未被有关部分、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了违法现实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但有关部分、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带着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违法有关的物品的,不能确以为主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以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以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选用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或许在亲朋带领侦办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现实的,尽管不能确以为主动投案,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
二、关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二)项规则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除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外,还应包含名字、年纪、作业、住址、前科等状况。违法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状况与实在状况虽有不同,但不影响科罪量刑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隐秘自己的实在身份等状况,影响对其科罪量刑的,不能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违法嫌疑人屡次施行同种罪过的,应当归纳考虑已奉告的违法现实与未奉告的违法现实的损害程度,决议是否确以为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尽管投案后没有奉告悉数违法现实,但照实奉告的违法情节重于未奉告的违法情节,或许照实奉告的违法数额多于未奉告的违法数额,一般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无法区别已奉告的与未奉告的违法情节的严峻程度,或许已奉告的违法数额与未奉告的违法数额恰当,一般不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时尽管没有奉告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但在司法机关把握其首要违法现实之前主动奉告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和“不同种罪过”的详细确认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办法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照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过,该罪过能否确以为司法机关已把握,应依据不同景象区别对待。假如该罪过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规模内作出判别,不在通缉令发布规模内的,应确以为还未把握,在通缉令发布规模内的,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践把握该罪过为规范。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办法期间照实供述自己其他罪过,该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同种罪过仍是不同种罪过,一般应以罪名区别。尽管照实供述的其他罪过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把握违法的罪名不同,但照实供述的其他违法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违法属选择性罪名或许在法令、现实上亲近相关,如因纳贿被采纳强制办法后,又奉告因纳贿为别人获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确以为同种罪过。
四、关于建功头绪来历的详细确认
违法分子经过贿买、暴力、钳制等非法手法,或许被羁押后与律师、亲朋会晤过程中违背监管规则,获取别人违法头绪并“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将自己以往查处违法职务活动中把握的,或许从负有查处违法、监管责任的国家作业人员处获取的别人违法头绪予以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亲朋为使违法分子“建功”,向司法机关供给别人违法头绪、帮忙抓捕违法嫌疑人的,不能确以为违法分子有建功体现。
五、关于“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详细确认
违法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的,归于《解说》第五条规则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法将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约至指定地址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3)带领侦办人员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4)供给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案子违法嫌疑人的联络方法、躲藏地址的,等等。
违法分子供给同案犯名字、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状况,或许供给违法前、违法中把握、运用的同案犯联络方法、躲藏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确以为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建功头绪的查验程序和详细确认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该头绪内容详细、指向清晰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办机关出具资料,标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验并捕获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可不再等候查验成果。
被告人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不现实,又重复供给同一头绪,且没有提出新的依据资料的,能够不再查验。
依据被告人检举揭露破获的别人违法案子,假如已有审判成果,应当依据判定承认的现实确认是否查验现实;假如被检举揭露的别人违法案子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能够依据侦办机关供给的书面查验状况确认是否查验现实。检举揭露的头绪经查确有违法发作,或许确认了违法嫌疑人,或许构成严峻建功,仅仅未能将违法嫌疑人捕获归案的,对或许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分。
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因法定事由不追查刑事责任、不申述、中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建功体现的确认;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但因具有法定、裁夺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许更轻惩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严峻建功体现的确认。
七、关于自首、建功依据资料的检查
人民法院检查的自首依据资料,应当包含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状况的其他资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投案时刻、地址、方法等。依据资料应加盖承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承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检查的建功依据资料,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及证明其来历的资料、司法机关的查询核实资料、被检举揭露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露案子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露人被采纳强制办法、公诉或许审判的,还应检查相关的法令文书。依据资料应加盖接纳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纳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证明被告人自首、建功的资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办机关予以完善或许供给弥补资料。
上述依据资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违法一、二审审理时已构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建功的被告人的处分
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分、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考虑其违法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建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违法情节特别恶劣、违法结果特别严峻、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许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预备自首、建功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分析判别,确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前罪为暴力违法或许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告诉
(法发[2010]36号)
4、关于自首情节,归纳考虑投案的动机、时刻、方法、罪过轻重、照实供述罪过的程度以及悔罪体现等状况,能够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下;违法较轻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上或许依法革除处分。
7、关于当庭自愿认罪的,依据违法的性质、罪过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体现等状况,能够削减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确认自首、率直的在外。
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检查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现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确认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判别自首是否建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住涉案款物作业规则》的告诉
(高检发[2010]9号)
第五条 禁止在立案之前扣押、冻住款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违法的款物,假如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纳扣押、冻住办法,以保全依据和避免涉案款物搬运。
个人或许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带着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先行接纳,并向自首人开具接纳凭据,依据立案和侦办状况决议是否扣押、冻住。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住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子及时进行侦办,不得在无法定理由状况下吊销案子或许中止对案子的侦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定见》的告诉
(法发〔2010〕7号)
32.具有从犯、自首、建功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施行糟蹋、优待等违法违法行为,或许能够帮忙挽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许具有其他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能够依法酌情从轻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若干定见》的告诉
(法发〔2010〕9号)
17、关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过极端严峻、片面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许歹意地使用自首躲避法令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分。
关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帮忙司法机关捕获被告人而确以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分;有的尽管不能确以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撑司法机关作业,促进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议对被告人详细处分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26、在对严峻刑事违法依法从严惩办的一起,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从犯等法定或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还要留意宽以济严,依据违法的详细状况,依法应当或能够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处理戎行和当地互涉刑事案子规则》的告诉
(政保〔2009〕1号)
第九条 戎行捍卫部分、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军地互涉案子的报案、指控、告发或许违法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承受。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告诉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紧急办法的,应当先采纳紧急办法,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关于处理职务违法案子确认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定见
为依法惩办贪婪贿赂、不尽职等职务违法,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办案作业实践,现就处理职务违法案子有关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的确认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关于自首的确认和处理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建立自首需一起具有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两个要件。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把握,或许虽被把握,但违法分子没有遭到查询说话、讯问,或许未被宣告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主动投案。在此期间照实奉告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的,应当确以为自首。
违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安排或许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没有主动投案,在办案机关查询说话、讯问、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期间,违法分子照实奉告办案机关把握的头绪所针对的现实的,不能确以为自首。
没有主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以自首论:(1)违法分子照实奉告办案机关未把握的罪过,与办案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2)办案机关所把握头绪针对的违法现实不建立,在此规模外违法分子奉告同种罪过的。
单位违法案子中,单位团体决议或许单位担任人决议而主动投案,照实奉告单位违法现实的,或许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照实奉告单位违法现实的,应当确以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主动投案,但照实奉告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能够视为自首;拒不奉告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或许躲避法令追查的,不应当确以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并照实奉告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确以为自首。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子时应当予以阐明并移送相关依据资料。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应当依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主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奉告违法现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体现等详细情节,依法决议是否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以及从轻、减轻处分的起伏。
三、关于照实奉告违法现实的确认和处理
违法分子依法不建立自首,但照实奉告违法现实,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1)办案机关把握部分违法现实,违法分子奉告了同种其他违法现实的;(2)办案机关把握的依据不充分,违法分子照实奉告有助于搜集定案依据的。
违法分子照实奉告违法现实,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1)办案机关仅把握小部分违法现实,违法分子奉告了大部分未被把握的同种违法现实的;(2)照实奉告关于定案依据的搜集有重要效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十二、关于正确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问题
按照本定见处理纳贿刑事案子,要依据刑法关于纳贿罪的有关规则和纳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精确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惩办少量,教育大都。在从严惩办纳贿违法的一起,关于具有自首、建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厉依法办案保证处理死刑案子质量的定见
51.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或许有自首、建功等法定量刑情节,需求弥补依据或许弥补侦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张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刻不能超过一个月。查验被告人揭露别人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依据违法性质,能够依法自行查验,归于公安机关统辖的,能够交由公安机关查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验的状况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的规则》的告诉
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应当奉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奉告其照实供述案子现实的法令规则和含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建功、检举揭露等体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许无罪、罪轻的辩解。
关于罪过比较严峻,但片面恶性不大,有悔罪体现,具有有用监护条件或许社会帮教办法,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波折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未成年违法嫌疑人,也能够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三)有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的;
第二十条 关于违法情节细微,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未成年违法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申述决议:
(六)有自首或许严峻建功体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建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现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建立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建立。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了解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27日 法研[2003]13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03〕41号《关于怎么了解和适用“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关于违法嫌疑人施行违法后逃跑至异地,其罪过没有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自己的罪过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处理私运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向题的定见
二十一、关于单位私运违法案子自首的确认问题
在处理单位私运违法案子中,对单位团体决议自首的,或许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确认单位自首。确认单位自首后,照实奉告首要违法现实的单位担任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奉告首要违法现实或躲避法令追查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经过 法释〔1998〕8号)
为正确确认自首和建功,对具有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的违法分子依法适用惩罚,现就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一)主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办法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以为自首。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奉告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以为自首。
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一起违法现实,才干确以为自首。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以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以为自首。
第二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详细确认从轻、减轻仍是革除处分,应当依据违法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
第四条 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第五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包含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分子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以外的其他违法,经查验现实;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现实;阻挠别人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体现的,应当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第六条 一起违法案子的违法分子到案后,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现实的,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第七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有检举、揭露别人严峻违法行为,经查验现实;供给侦破其他严峻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现实;阻挠别人严峻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严峻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峻贡献等体现的,应当确以为有严峻建功体现。
前款所称“严峻违法”、“严峻案子”、“严峻违法嫌疑人”的规范,一般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或许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有较大影响等景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婪、纳贿、挪用公款违法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820次会议讨论经过)
二、国家作业人员贪婪、纳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作业人员贪婪、纳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依据案子详细状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分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间违法情节较轻,活跃退赃的,且在严峻出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效果,有特殊需求或许有其他特殊状况的,能够适用缓刑,但有必要从严把握。
第三节 自首和建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避免特别严峻结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刻效能问题的解说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1〕9号)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曾经违法,虽不具有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
第五条 2011年4月30日曾经违法,违法后自首又有严峻建功体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建功的确认规范、查验程序和从宽处分起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查询研讨、广泛寻求各方定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安排学习,实在遵循履行。各地在履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建功准则的运用,更好地遵循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方针,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等规则,对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定见:
一、关于“主动投案”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七种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体现了违法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1)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奉告自己罪过的;(2)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主动奉告自己罪过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办法期间,自意向履行机关奉告没有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罪过未被有关部分、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了违法现实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但有关部分、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带着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违法有关的物品的,不能确以为主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以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以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选用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或许在亲朋带领侦办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现实的,尽管不能确以为主动投案,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
二、关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详细确认
《解说》第一条第(二)项规则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除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外,还应包含名字、年纪、作业、住址、前科等状况。违法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状况与实在状况虽有不同,但不影响科罪量刑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隐秘自己的实在身份等状况,影响对其科罪量刑的,不能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违法嫌疑人屡次施行同种罪过的,应当归纳考虑已奉告的违法现实与未奉告的违法现实的损害程度,决议是否确以为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尽管投案后没有奉告悉数违法现实,但照实奉告的违法情节重于未奉告的违法情节,或许照实奉告的违法数额多于未奉告的违法数额,一般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无法区别已奉告的与未奉告的违法情节的严峻程度,或许已奉告的违法数额与未奉告的违法数额恰当,一般不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时尽管没有奉告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但在司法机关把握其首要违法现实之前主动奉告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和“不同种罪过”的详细确认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办法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照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过,该罪过能否确以为司法机关已把握,应依据不同景象区别对待。假如该罪过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规模内作出判别,不在通缉令发布规模内的,应确以为还未把握,在通缉令发布规模内的,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践把握该罪过为规范。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办法期间照实供述自己其他罪过,该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同种罪过仍是不同种罪过,一般应以罪名区别。尽管照实供述的其他罪过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把握违法的罪名不同,但照实供述的其他违法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违法属选择性罪名或许在法令、现实上亲近相关,如因纳贿被采纳强制办法后,又奉告因纳贿为别人获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确以为同种罪过。
四、关于建功头绪来历的详细确认
违法分子经过贿买、暴力、钳制等非法手法,或许被羁押后与律师、亲朋会晤过程中违背监管规则,获取别人违法头绪并“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将自己以往查处违法职务活动中把握的,或许从负有查处违法、监管责任的国家作业人员处获取的别人违法头绪予以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亲朋为使违法分子“建功”,向司法机关供给别人违法头绪、帮忙抓捕违法嫌疑人的,不能确以为违法分子有建功体现。
五、关于“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详细确认
违法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的,归于《解说》第五条规则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法将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约至指定地址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3)带领侦办人员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4)供给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案子违法嫌疑人的联络方法、躲藏地址的,等等。
违法分子供给同案犯名字、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状况,或许供给违法前、违法中把握、运用的同案犯联络方法、躲藏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确以为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建功头绪的查验程序和详细确认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该头绪内容详细、指向清晰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办机关出具资料,标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验并捕获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可不再等候查验成果。
被告人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不现实,又重复供给同一头绪,且没有提出新的依据资料的,能够不再查验。
依据被告人检举揭露破获的别人违法案子,假如已有审判成果,应当依据判定承认的现实确认是否查验现实;假如被检举揭露的别人违法案子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能够依据侦办机关供给的书面查验状况确认是否查验现实。检举揭露的头绪经查确有违法发作,或许确认了违法嫌疑人,或许构成严峻建功,仅仅未能将违法嫌疑人捕获归案的,对或许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分。
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因法定事由不追查刑事责任、不申述、中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建功体现的确认;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但因具有法定、裁夺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许更轻惩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严峻建功体现的确认。
七、关于自首、建功依据资料的检查
人民法院检查的自首依据资料,应当包含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状况的其他资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投案时刻、地址、方法等。依据资料应加盖承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承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检查的建功依据资料,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及证明其来历的资料、司法机关的查询核实资料、被检举揭露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露案子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露人被采纳强制办法、公诉或许审判的,还应检查相关的法令文书。依据资料应加盖接纳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纳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证明被告人自首、建功的资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办机关予以完善或许供给弥补资料。
上述依据资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违法一、二审审理时已构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建功的被告人的处分
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分、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考虑其违法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建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违法情节特别恶劣、违法结果特别严峻、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许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预备自首、建功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分析判别,确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前罪为暴力违法或许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告诉
(法发[2010]36号)
4、关于自首情节,归纳考虑投案的动机、时刻、方法、罪过轻重、照实供述罪过的程度以及悔罪体现等状况,能够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下;违法较轻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上或许依法革除处分。
7、关于当庭自愿认罪的,依据违法的性质、罪过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体现等状况,能够削减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确认自首、率直的在外。
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检查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的现实及理由,有关机关未予确认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明资料或许要求相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依据判别自首是否建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住涉案款物作业规则》的告诉
(高检发[2010]9号)
第五条 禁止在立案之前扣押、冻住款物。立案之前发现涉嫌违法的款物,假如契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纳扣押、冻住办法,以保全依据和避免涉案款物搬运。
个人或许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带着涉案款物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先行接纳,并向自首人开具接纳凭据,依据立案和侦办状况决议是否扣押、冻住。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住涉案款物后,应当对案子及时进行侦办,不得在无法定理由状况下吊销案子或许中止对案子的侦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的定见》的告诉
(法发〔2010〕7号)
32.具有从犯、自首、建功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施行糟蹋、优待等违法违法行为,或许能够帮忙挽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许具有其他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能够依法酌情从轻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若干定见》的告诉
(法发〔2010〕9号)
17、关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过极端严峻、片面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许歹意地使用自首躲避法令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分。
关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帮忙司法机关捕获被告人而确以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分;有的尽管不能确以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撑司法机关作业,促进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议对被告人详细处分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26、在对严峻刑事违法依法从严惩办的一起,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从犯等法定或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还要留意宽以济严,依据违法的详细状况,依法应当或能够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处理戎行和当地互涉刑事案子规则》的告诉
(政保〔2009〕1号)
第九条 戎行捍卫部分、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军地互涉案子的报案、指控、告发或许违法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承受。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告诉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紧急办法的,应当先采纳紧急办法,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关于处理职务违法案子确认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定见
为依法惩办贪婪贿赂、不尽职等职务违法,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办案作业实践,现就处理职务违法案子有关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的确认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关于自首的确认和处理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建立自首需一起具有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两个要件。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把握,或许虽被把握,但违法分子没有遭到查询说话、讯问,或许未被宣告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主动投案。在此期间照实奉告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的,应当确以为自首。
违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安排或许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没有主动投案,在办案机关查询说话、讯问、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期间,违法分子照实奉告办案机关把握的头绪所针对的现实的,不能确以为自首。
没有主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以自首论:(1)违法分子照实奉告办案机关未把握的罪过,与办案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2)办案机关所把握头绪针对的违法现实不建立,在此规模外违法分子奉告同种罪过的。
单位违法案子中,单位团体决议或许单位担任人决议而主动投案,照实奉告单位违法现实的,或许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照实奉告单位违法现实的,应当确以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主动投案,但照实奉告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能够视为自首;拒不奉告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或许躲避法令追查的,不应当确以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并照实奉告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确以为自首。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子时应当予以阐明并移送相关依据资料。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应当依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主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奉告违法现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体现等详细情节,依法决议是否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以及从轻、减轻处分的起伏。
三、关于照实奉告违法现实的确认和处理
违法分子依法不建立自首,但照实奉告违法现实,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1)办案机关把握部分违法现实,违法分子奉告了同种其他违法现实的;(2)办案机关把握的依据不充分,违法分子照实奉告有助于搜集定案依据的。
违法分子照实奉告违法现实,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1)办案机关仅把握小部分违法现实,违法分子奉告了大部分未被把握的同种违法现实的;(2)照实奉告关于定案依据的搜集有重要效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纳贿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十二、关于正确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问题
按照本定见处理纳贿刑事案子,要依据刑法关于纳贿罪的有关规则和纳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精确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惩办少量,教育大都。在从严惩办纳贿违法的一起,关于具有自首、建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厉依法办案保证处理死刑案子质量的定见
51.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或许有自首、建功等法定量刑情节,需求弥补依据或许弥补侦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张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刻不能超过一个月。查验被告人揭露别人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依据违法性质,能够依法自行查验,归于公安机关统辖的,能够交由公安机关查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验的状况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的规则》的告诉
讯问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应当奉告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奉告其照实供述案子现实的法令规则和含义,核实其是否有自首、建功、检举揭露等体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许无罪、罪轻的辩解。
关于罪过比较严峻,但片面恶性不大,有悔罪体现,具有有用监护条件或许社会帮教办法,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波折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未成年违法嫌疑人,也能够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三)有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的;
第二十条 关于违法情节细微,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未成年违法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申述决议:
(六)有自首或许严峻建功体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建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现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建立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建立。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了解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27日 法研[2003]13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2003〕41号《关于怎么了解和适用“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规则,关于违法嫌疑人施行违法后逃跑至异地,其罪过没有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异地司法机关留置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自己的罪过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处理私运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向题的定见
二十一、关于单位私运违法案子自首的确认问题
在处理单位私运违法案子中,对单位团体决议自首的,或许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确认单位自首。确认单位自首后,照实奉告首要违法现实的单位担任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奉告首要违法现实或躲避法令追查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经过 法释〔1998〕8号)
为正确确认自首和建功,对具有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的违法分子依法适用惩罚,现就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一)主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办法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奉告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以为自首。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奉告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以为自首。
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一起违法现实,才干确以为自首。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以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以为自首。
第二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详细确认从轻、减轻仍是革除处分,应当依据违法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
第四条 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第五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包含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分子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以外的其他违法,经查验现实;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现实;阻挠别人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体现的,应当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第六条 一起违法案子的违法分子到案后,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现实的,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第七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有检举、揭露别人严峻违法行为,经查验现实;供给侦破其他严峻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现实;阻挠别人严峻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严峻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峻贡献等体现的,应当确以为有严峻建功体现。
前款所称“严峻违法”、“严峻案子”、“严峻违法嫌疑人”的规范,一般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或许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有较大影响等景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婪、纳贿、挪用公款违法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820次会议讨论经过)
二、国家作业人员贪婪、纳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作业人员贪婪、纳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依据案子详细状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分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间违法情节较轻,活跃退赃的,且在严峻出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效果,有特殊需求或许有其他特殊状况的,能够适用缓刑,但有必要从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