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缴社保费职工辞职有没有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1:287日,如东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定院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裁定判决书》。该公司因未依法履行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需向提出辞去职务的员工缪某一次性付出经济补偿金79106元。
2011年8月6日,大学毕业后的缪某应聘到这家公司从事技术工作,两边签订了劳作合同,但公司一向未为其处理参与社会保险的手续。期间他屡次问询公司负责人何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均未得到清晰答复。
上一年12月,缪某以公司不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交《辞去职务报告》,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睬,缪某遂恳求裁定。如东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定院庭审判决,缪某地点的公司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违背《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对缪某要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的恳求予以支撑。
据了解,企业未依法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能够单独提出辞去职务,并取得经济补偿金。因而,如东县劳作人事争议裁定院判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出缪某补偿金54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