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试用期的权益状况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6:27又是一年应聘季,各大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纷繁涌进求职大军中。最近一个忙于求职的学生和笔者微信谈天,他说到,几回合的应聘中,企业招聘者都说到了试用期,时刻有长有短,短则一两个月,长则六七个月。有的招聘者还指出,由于仍是在校大学生,试用期不给薪酬或只给800元生活费。笔者对此感到忧虑,企业的试用期约好和“试用期不给薪酬或只给800元生活费”这些做法显着与《劳作合同法》相矛盾,归于违法行为。
关于试用期,《劳作合同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则。但《劳作合同法》对约好的试用期作了强制性规则: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
相当多的大学生对试用期知道不清或知道不行,对自己在试用期的正当权益不能正确对待,有些大学生乃至根据“找作业太难,姑息一下就过了”的心态,主动抛弃自己的一些权益,这使得一些招聘单位钻了空子,把毕业生的“试用期”变成了无偿的“白干期”。
大学生求职绝不是为了得到一份作业而不吝逆来顺受,而是经过作业的渠道完成自己的工作生涯规划。在求职前,应该全面了解和把握毕业生工作方针,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常识储藏。在求职应聘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害,要活跃运用法律武器,勇于据“法”力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惧怕失掉工作机会而忍辱负重,缺少诚信、违法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不然将来吃亏的仍是自己。
加强本身的维权认识,是阻挠大学生工作权益被侵略现象众多的根本途径。像上述那些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过长、试用期不付出薪酬、或付出的薪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的行为,大学生应该尽量保存相关依据,如合平等,没有签合同的,可保存作业证、薪酬条等证明在该单位作业过的依据,就可以向劳作和社会保障部门告发,或请求劳作裁定,保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