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脱密措施、竞业限制条款设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0:59商业秘密维护与脱密办法、竞业约束条款
在无硝烟的商战中,商业秘密维护变得反常重要。可是,许多企业在实践中未和职工及早签定商业秘密维护及竞业约束协议,一旦发作重要职工忽然换岗往往措手不及。因而,在选用一些要害岗位的人员时应签定商业秘密维护条款或协议,而商业秘密维护的办法能够挑选脱密办法或竞业约束。《劳动法》第22条规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据此,用人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能够经过合同或协议的办法约好劳动者保存商业秘密的办法和事项。与职工约好商业秘密维护条款(协议)时,应留意以下几点:
1、应清晰商业秘密的规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1)该信息不为大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纳了保密办法。概括地说,商业秘密便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信息。实践中,归于商业秘密规模,首要包含以下几类:(1)技能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能创新活动中所取得的技能方案、技能数据等。(2)运营信息。即在商业运营活动中所构成的运营方案、运营总结,如出资方案、出售方案、客户名单等。(3)办理信息。即企业在安排和办理活动中所构成的办法、经历,如办理形式、办理窍门等。(4)其他信息。除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契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2、应清晰需要与那些人员签定商业秘密维护条款(协议)。有些企业,让一切职工都签署商业秘密维护协议,并且商业秘密协议都是以"范本"方式呈现,从老总到普通职工全都签同一形式的条款,这样的合同签了等于没签;别的,关于在工作中不或许触摸到任何运营秘要、商业秘密的职工,即便签定了商业秘密维护条款(协议),也是无效的。因而,用人单位只应当与触摸、知悉、把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签定商业秘密维护条款(协议),而不是普通职工或职工,更不能是整体职工。实践中,商业秘密维护首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要害岗位职工:(1)高层办理者,他们往往把握企业的中心商业秘密;(2)技能研制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或许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3)高档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把握着很多的客户资源;(4)重要办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办理、法务办理人员,许多公司要害材料都在他们那里;(5)秘书人员,其责任是进行会议记录,办理和传发文件,其触摸商业秘密的或许性是非常大的。(6)重要信息员,企业界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把握在他们手里,这首要是针对咨询职业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