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属于谁(南京地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7:23依据《南京市建筑物配建泊车设备设置规范与原则》建造的机动车泊车位按以下原则确认归属:
相当于规范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泊车位以及悉数露天机动车泊车位为业主共用泊车位,其他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出售的业主专用泊车位。规划部分核定泊车位分配比例的,从其核定。
超越《南京市建筑物配件泊车设备设置标规范与原则》建造的室内机动车泊车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出售的业主专用泊车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请求商品房出售答应时,应当在其提交的商品房出售计划中清晰业主共用机动车泊车位和业主专用机动车泊车位的具体位置,并在出售时对两类泊车位的具体位置和归属予以公示,房子竣工交给时,两类泊车位之间应当有显着的区别标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处置归于整体业主的共用泊车位,业主大会建立前,已竣工的业主共用泊车位交由前期物业办理企业代为办理,业主未运用前,办理费用由开发企业付出。业主运用后,由物管企业收取泊车位租金和物业办理泊车服务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出售的业主专用机动车位应当向本物业办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不得向本物业办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出售或许租借。
商品房未出售完曾经,应当以出售一套房子随售一个专用机动车泊车位为限,商品房出售结束后,不受此限。
购房人转让专用机动车泊车位的,应当向本物业办理区域内的业主转让。
业主共用泊车位的运用和收益的处置由业主大会依据《江苏省物业办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
商品房(含别墅)机动车泊车位设置规范大于1个车位/户并与房子配套出售的,可不预留公共泊车位。购房人转让房子的,车位应当随之同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