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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案是定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8:58
[案情]:2005年11月17日14时许,陈某驾车回家路经“红卫桥”路段时,遇其父与李某(男,78岁)在公路旁为填土方补偿青苗费问题发作争持,遂下车与李某争论。争持中陈某用手由下往上、由里往外的方向一甩,将正站在土坡边际的李某跌倒,李某滚至半坡处爬起后至坡下拿起一把锄头,从小路绕至公路上欲砸陈某被人拦住,两边持续争论。在争论中,李某忽然栽倒在地,陈某见状叫人将李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李某于当日下午逝世。经法医鉴定,李某由于心情激动、细微外力效果等要素诱发冠心病骤发致急性心力衰竭逝世。    [不合定见]:在审理中,对该案的定性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陈某面临高龄的李某,应当预见自己对李某的一甩手之行为,或许导致李某跌倒而发作危害李某身体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加上介入其他要素,致使李某诱发冠心病骤发致急性心力衰竭逝世,其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李某冠心病骤发逝世归于刑法上的意外事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某作为一个普通人,没有责任也不或许预见李某生前患有陈旧性室壁瘤、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疾病,也不能预见由于自己一甩手的细微外力会诱发李某冠心病骤发逝世的成果,片面上没有过错;陈某甩倒李某的行为与李某冠心病骤发逝世的成果有必定的联络,但陈某甩手行为对李某逝世成果的发作不是起直接的决定性效果,因此,其行为与李某逝世的成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剖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意外致死事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别人逝世成果,但这种逝世成果的形成并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景象,其本质上是缺少预见而又不能预见。意外事情与疏忽大意的过错致人逝世罪具有极大相似性,但在刑事责任的承当上却是有罪无罪之分。两者的差异主要在片面内容上。意外事情的行为人片面内容是既不明知,也不具有应知的责任。而疏忽大意的片面内容,则是“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或许导致别人逝世的成果,可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换言之,疏忽大意过错的知道要求便是“有才能、有责任预见而未预见”,意外事情的知道方面是“无才能也无责任预见”。由此可见,差异两者的要害在以下两点:一是有无才能预见,指行为主体是否具有知道发作危害成果的才能;二是有无预见的责任,指行为人有责任知道并防止危害社会的成果。    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对自己的行为或许形成别人逝世成果的预见才能的判别,现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大多数学者均以为,确认行为人知道才能的规范,只能是归纳行为人的片面才能和行为时的详细条件剖析判别,即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实践知道才能为规范,也便是说不该再以行为人平常的知道才能来进行评判。详细的说,便是不只要剖析行为人自身的生理情况、身体情况、实践经验、事务技术水平、智力水平、专业知识、生活习气等;并且要剖析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如行为的时刻、地址、环境、行为手法、行为目标等。    “能够预见”仅仅疏忽大意过错致人逝世罪的树立的条件,还不是要害所在,它还要具有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即有无预见的责任。假如行为人不该当预见,那么他没有预见行为形成了危害社会的成果,就不能归于过错犯罪。行为人的预见责任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发作:(1)由法则(包含法则、法规、准则、指令、合平等方式)规则的明示的预见责任;(2)知识和习气要求的应预见的责任;(3)根据先行行为所发作的责任。    详细到本案而言,陈某对李某的逝世成果,在片面方面既没有过于自信的过错,也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由于从其知道才能而言,底子不知道李某患有严峻的疾病,细微外力效果就可致使其逝世,无法树立细微外力效果可致使人逝世的因果知道; 从其留意的责任而言,陈某的留意责任只能根据知识和习气,对其甩倒李某的行为所或许形成的危害成果,重视的仅仅是否会形成李某跌伤的一般危害成果,而苛求行为人具有对自己行为负有留意或许发作逝世的责任,显然是无限扩展了留意责任的规模, 因此也就谈不上 “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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