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涉拆迁裁定违法被判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7:05近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同不服拆迁判决行政诉讼案子,一审判决吊销绩溪县建委作出的拆迁判决。当事人对此均无贰言。
拆迁人绩溪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因与被拆迁人张某不能达到拆迁协议,在托付评价公司对张某的房产进行评价后,即向该县建委请求判决,该县建委依据评价陈述的内容作出了补偿安顿的判决,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宣城市中院指定统辖,由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理。
旌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建设部《城市房子拆迁判决规程》第十条规则,拆迁判决主管部门有必要仔细审阅补偿安顿内容,对评价陈述,当事人有贰言但未请求判定的,拆迁判决主管部门应当依职权托付判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相等的民事主体,对拆迁人托付评价公司出具的评价陈述,只能视为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宣布的要约收购价格,被拆迁人不作任何标明,标明其回绝承受该价格。因而,本案中,建委视张某认可该评价陈述,不依职权发动判定程序并直接依据评价陈述作出判决不妥,应予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