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处理本市居民的住宅需求,调整住宅供给结构,树立分层次的住宅供给系统,规范本市限价产品住宅的建造和出售管理作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造部等部分关于调整住宅供给结构稳定住宅价格定见的告诉》(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
所称限价产品住宅是指政府采纳投标、拍卖、挂牌方法出让产品住宅用地时,提出约束出售价格、约束住宅套型面积、约束出售目标等要求,由开发企业经过揭露竞赛获得土地,并严格执行约束性要求开发建造和定向出售的普通产品住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产品住宅的开发建造、出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限价产品住宅建造和出售管理作业坚持政府主导,并遵从以下准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揭露通明、公平公平;自愿请求、逐级审阅;约束买卖,动态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树立本市限价产品住宅管理作业的和谐机制,市建造、开展变革、国土资源、规划、财务、工商、督查、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分和相关金融机构依照责任分工做好相关作业。
第二章 项目建造
第六条 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分依据本市限价产品住宅的需求状况,编制限价产品住宅的年度建造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施行。建造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方案及供给方案中优先安排。
依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准则安排全市限价产品住宅的建造,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造用地安排建造;建造用地缺乏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造用地,由城区政府安排定向建造,一起配套相应的搬运付出方法。
第七条 开发企业经过投标、拍卖或挂牌方法获得限价产品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则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安排建造的限价产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定《限价产品住宅建造出售协议》;区县政府安排建造的限价产品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分签定《限价产品住宅建造出售协议》。
第八条 限价产品住宅项目应当挑选交通便当、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造,便利居民作业日子。
第九条 依照节能省地的准则安排限价产品住宅建造,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范,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使用先进老练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步建造水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